军人退役时,部队会开具以下资料证明:
退伍证:主要包括《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军(警)士退出现役证》。退伍证是退役士兵的重要身份证明,务必妥善保管,丢失后一般不可补办。
民政局介绍信:退役时,部队会将相关材料邮寄到退役士兵入伍地的民政局。
党员介绍信:如果是党员,部队会开具党员介绍信。
养老保险:有时养老保险会被邮寄到地方民政局。
退出现役证书:包括《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军(警)士退出现役登记表》等。
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包括职业资格证、学历证明等。
教育培训材料:包括各种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包括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参战、抗洪抢险等重大任务经历证明材料:如果有参与这些重大任务,会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资料证明在退役时由部队相关部门办理,具体由退役士兵的服役情况和个人情况而定。
一般先是去武装部报到,然后到民政局去办理各种手续。但有的地方要求等到当地当年的退伍兵大部分都到齐后再统一开始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义务兵退役后,档案是永久保存的。退役义务兵档案应由部队邮寄或派人送交原档案地县安置部门,军休干部和转业士兵档案由省、市安置部门组织统一进行交接,凡军人自带档案或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档案接收完毕后,军休干部档案由军休所妥善保管,农村退役士兵档案转到县人武部门保管,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转到人事、劳动等部门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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