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可能构成刑事案件,也可能不构成刑事案件。关键在于家暴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是否严重到触犯刑法的程度。
一般的家暴行为,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视为民事纠纷或行政案件。施暴者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等,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等。此时,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施暴者,并寻求民事赔偿。
如果家暴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则属于刑事案件。施暴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此时,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自己:
1、及时报警:拨打110报警电话,向警方说明情况,请求他们制止暴力行为并协助收集证据。
2、寻求法律援助:可以向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法院会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
3、就医并保留证据:及时到医院就医,并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证明和报告,这些可以作为日后追究施暴者法律责任的重要证据。
4、考虑起诉:如果被对方殴打至轻伤,或者被对方施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一)按表现形式分类
1、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又称躯体暴力,家庭中发生的身体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蓄意使用体力或使用武器,伤害或残害对方的行为,包括推搡、抓夺、击打、捆绑、踢人、鞭打或枪击等。
2、情感暴力
情感暴力又称心理暴力,家庭中的情感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诋毁、嘲弄、威胁和恐吓、歧视、排斥、忽视和其它非身体形式的敌意对待。
3、性暴力
家庭性暴力是指由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其它直接针对受害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行为人与受害人有可能是伴侣关系,也可能是其他家庭关系。
4、经济控制
经济控制是指施害者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二)按受害者类型分类
1、亲密伴侣暴力
亲密伴侣暴力是指发生在结婚伴侣之间针对另一方进行的躯体、精神或性侵犯行为(在恋爱双方之间发生的暴力通常被称为“约会暴力”),这些行为包括躯体攻击行为(例如:踢打、击打),精神虐待(例如:胁迫、蔑视和羞辱),强迫的性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性胁迫,各种管制行为(例如:隔离、监视)等。
2、儿童暴力
家庭暴力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对18岁以下人群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施暴者可能是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存在任何家庭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它通常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儿童的忽视或虐待;童婚、早婚或强迫婚姻中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等。
3、老年人暴力
家庭暴力中针对老年人的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对老年人实施的一次或多次不恰当的、并给老年人带来伤害或造成不幸的行为。它包括对老年人的身体暴力、精神和心理暴力(例如:忽视与漠视)、性暴力。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实行经济和物质虐待也是一种针对老年人的暴力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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