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深圳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如果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果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
如果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此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除国家法定产假外,深圳还增加80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
因此,深圳的女职工产假总天数可以达到178天。
此项规定是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来制定的。
具体来说,女职工在分娩时可享有基础的98天产假,同时在产前还能额外获得15天的休息时间;若遇到了难产情况,则可在此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产假;而对于生育多胞胎的母亲,每多生育一名婴儿,便可相应地增加15天的产假。
除此之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女方还可额外享受到80天的奖励假。
值得关注的是,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工资给员工,且不会对员工的福利待遇及全勤评奖产生任何影响。
同样重要的是,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产假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每位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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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深圳地区,生育津贴并没有设定明确的最低标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月平均工资总数÷30天×国家法定产假天数。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上一自然年度内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数据,则生育津贴可参照该用人单位当前自然年度内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四条 连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社会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生育保险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在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或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单位全体参保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
1、保胎假
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
2、产前假
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后假
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由你本在所在公司向社保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
4、哺乳假
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是二选一,两者并不冲突,但同时也不能重复享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是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的,这一标准取决于是否参加了生育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具体情况。
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这意味着,在产假期间,女职工将获得与其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相对应的生育津贴,而不是其产假前的实际工资。这种情况下,女职工通常不再从用人单位直接领取产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产假期间的工资将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这时,女职工将获得其产假前的正常工资,但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中获得生育津贴。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