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管理体系中,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合理划分是一项重要工作,这有助于税务部门更高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也能让企业更好地明确自身的纳税义务和权益。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划分标准:
一、按税务管理机关划分
国税、地税共管户
这类纳税人需要同时在国税和地税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并接受国税和地税的双重管理。通常在税种核定时,如果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种需要分别到国税、地税办理,那么该企业就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纯地税户
纯地税户只需在地税办理有关税务,仅受地税单独管理。也就是说,企业涉及的税种只需要到地税办理,就被归类为纯地税户。
二、按年销售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划分
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上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除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外,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按纳税信用等级划分
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将纳税人划分为 A 级、B 级、C 级、D 级纳税人。详细评定标准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3 年 7 月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按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
核定征收企业
当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查账征收企业
纳税人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账册,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履行纳税义务,保管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四、按企业规模划分以确定是否享受优惠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属于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上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 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例如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详细规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非小型微利企业
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则属于非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 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此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员包括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体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类。具体如下: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