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不同规模和行业的企业都能从中受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为减轻其负担,国家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同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该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以及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州市南沙区对软件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支持,根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核查2025年第一批申报享受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2025年第一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了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这表明软件企业在2025年有机会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具体的优惠内容需依据当地政策进一步明确。
三、一般企业所得税政策情况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通常为25%,如果需要提供个人账户,还需要缴纳20%的分红个税。不过,企业获取的成本发票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抵扣,所得税主要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目前能申请核定征收的主要是个体工商户。
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自身的发展。同时,在享受优惠政策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资料留存,确保合规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中,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多种形式;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等;各项扣除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成本、费用、税金等。
2、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利润总额是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是指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而需要调整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等不得扣除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 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项目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截至 2022 年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均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特定区域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动漫企业减免: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填报根据实际利润额计算的减征 10% 企业所得税金额。
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减免: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减免: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等所得,也可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