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最新

2023年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最新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3-11-23 10:12:44

  国铁综〔2019〕2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国家铁路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2019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最新

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国家铁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在履行政府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所属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回应公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国家铁路局成立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具体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二)办理国家铁路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维护和更新国家铁路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国家铁路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主动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需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国家铁路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公告、公报;

  (二)政府网站或互联网政务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国家铁路局应该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应该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铁路行业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参与的铁路行业发展规划信息;

  (四)铁路行业统计信息;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铁路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信息;

  (十一)铁路安全生产、客货运输、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相关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向局公开办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公开办代为填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公开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局公开办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局公开办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国家铁路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或局公开办自动传真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公开办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收到局公开办确认受理短信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局公开办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局公开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国家铁路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局公开办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局内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局公开办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国家铁路局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需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经局公开办同意,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局公开办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家铁路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铁路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国家铁路局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接受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

  局公开办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国家铁路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铁路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局公开办应依法认真配合处理和应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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