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的最新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且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对于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此外,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条件。对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以增加对男性未成年人的保护。
收养的未成年人对象: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增加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删除了被收养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以保障更多情况特殊、有迫切被养需要的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
征询被收养人意见的年龄下调:收养八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将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原来的十岁下调两岁,以更加考虑和尊重孩子的主观意愿。
新增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政部门在进行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程序: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收养孩子可以在以下地点进行领养:
一、社会福利机构
可以去孤儿院、儿童福利院、儿童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领养孩子。这些机构中,有许多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因生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等待收养。
二、领养家庭
如果在民政部门进行过登记的领养家庭有意愿进行收养,也可以从这些家庭进行收养。但需要确保领养家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完成必要的登记手续。
在收养孩子时,务必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第110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外,收养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签订收养协议,并进行收养公证,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收养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收养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自身符合收养条件并了解收养的具体流程。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四、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
(州)民政部门办理;
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
(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
(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
(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的分类
(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收养登记的话则需要进行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手续,并且提供所有相关材料,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形式与实质考察后,进行公告。因此,收养人只有在登记后,才具有法定条件上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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