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福利院领养孩子的相关事宜有着一系列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旨在保障被收养孩子的合法权益,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一、领养人条件
基本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欲收养孩子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子女情况:一般情况下,收养人需无子女。这里的无子女是指收养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者能够生育而不愿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不过,如果收养人自愿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不受“无子女才能收养子女”这一条件的限制。此外,现行规定也认可收养人只有一名子女的情况也可进行领养。
2、抚养教育能力:收养人要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这包括收养人有实际履行作为被收养人父母的义务与责任的能力,具体涵盖经济条件、身体能力条件以及教育能力条件等方面,以能满足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
3、健康状况: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果收养人本身患有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或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由于这种病可能传染给儿童,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因此这类人不准许收养子女。
4、年龄要求:收养人需年满三十岁。这一年龄限制能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接近于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的年龄差距,有利于培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感情,稳定家庭关系。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需四十周岁以上。
5、违法犯罪记录:收养人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以确保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二、送养对象范围及要求
送养对象范围
本规程规定的送养对象,是指由民政部门担任长期监护人、福利院抚养的下列未成年人:
丧失父母的孤儿:即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人。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儿)身份的未成年人。
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因某些特定情况,由人民法院指定市民政局或福利院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送养要求
1、征求本人意见:送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2、不同类型送养的具体要求
孤儿送养:福利院需确认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才能送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弃婴(儿)送养: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儿)身份的未成年人,福利院需先对被送养人的DNA采样与公安部门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未比中的才可以送养。
经法院指定监护的未成年人送养: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市民政局或福利院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具体来说,因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且送养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生效后进行。
三、领养程序
1、提出申请
收养人应向福利院提出收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健康证明等,以证明自身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材料审查与家庭评估
福利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接着安排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家庭评估,包括家庭环境、家庭成员关系、经济状况等方面,以确保孩子能在适宜环境中成长。
3、签订收养协议
评估通过后,收养人与福利院会签订收养协议。
4、办理登记手续
福利院会办理相关手续,向民政部门报送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民政部门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至此,收养关系正式成立。
整个领养过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收养人需耐心配合各项流程,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顺利完成领养手续。
在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并办理相应手续:
一、领养条件
1、子女状况: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抚养能力: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适宜的居住环境等,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成长条件。
3、健康状况: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某些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
4、违法犯罪记录: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以确保孩子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5、年龄要求: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应至少为四十周岁;但无配偶者收养同性子女,在年龄差距上没有 40 周岁的强制性规定,只需收养人满足年满 30 周岁等其他收养条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二、领养手续
1、提交申请:收养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同时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还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2、审核评估:民政部门或福利院会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可能包括对收养人的家庭情况调查、背景审查等,以确定收养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3、公告(部分情况):如果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会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才会继续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签订协议:审核通过后,收养人与福利院签订收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办理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收养关系正式受到法律保护。
6、户口登记: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籍管理部门为孩子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将孩子户口落在收养人户口上。
不同地区在具体要求和流程上可能会有细微差异,建议收养人提前向当地福利院和民政部门详细咨询,以便顺利完成领养手续。
在福利院领养孩子,通常不需要向福利院支付领养费用。但在领养过程中会有一些必要的开支,具体如下:
体检费:领养人需进行全面体检,以确保自身健康适合领养,费用因检查项目不同而有差异,一般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部分情况下,被领养孩子也可能需要体检,费用同样因项目而异。
公证费:领养关系公证是重要环节,费用通常根据公证事项的复杂程度和涉及金额来确定,大概在几百元到数千元。不过,并非所有地区都要求公证,具体依当地规定。
登记费:办理领养登记手续时有一定的登记费用,一般数额不高,几十元到几百元。
公告费: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会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费由申请人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不同媒体等情况而定。
此外,收养人收养孩子后,需承担孩子的养育费用,如生活开销、教育医疗费用等,但这并非交给福利院的费用,而是履行抚养义务的正常支出。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