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被收养的对象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93 条规定,以下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这类孩子失去了原生家庭的庇护,需要新的家庭给予关爱和照顾。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弃儿、被拐儿童、走失儿童以及拐卖被解救后无法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等。他们由于各种原因与亲生父母离散且难以寻回。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可能因经济、身体等特殊困难,无法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收养者必须是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成年人不能被收养。并且,收养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征得其本人同意,因为 8 周岁的孩子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应尊重其对于改变身份关系的意愿。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子女情况: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若收养人无子女,根据规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若有子女,则只能收养一个。不过,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及收养名数的限制。
2、抚养能力: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为被收养人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良好的教育条件以及必要的保护,确保其健康成长。
3、身体健康: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保证能够给予被收养人正常的生活照料和健康保障。
4、无犯罪记录: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为被收养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5、年龄要求:年满三十周岁,具备一定的生活阅历和经济基础,能够承担起收养孩子的责任。
此外,若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如果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三、办理收养手续的资料和流程
所需资料
收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收养申请书:表达收养意愿和对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说明。
2、身份证明: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婚姻及抚养能力证明: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对该声明进行调查核实。
4、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其他特殊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审查与评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并对收养家庭进行详细评估,以确保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能够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登记发证:评估报告出具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孩子是一项充满爱心和责任的行为,通过满足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手续办理,能够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为孩子创造一个温暖、健康的成长环境。
可领养孩子的地方
1、社会福利机构
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等社会福利机构是常见的领养孩子的地方。这些机构里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等。在这里收养孩子,能为这些孩子提供一个新的生活环境和成长机会。
2、特定家庭情况
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这种情况下,送养人可能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等。
3、领养的法定登记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过,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具体地点也有所不同: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如果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应当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对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要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需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等情况: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其他注意事项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孩子上户口一般按以下流程办理:
1、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应达成收养合意,并签订书面收养协议。收养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办理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派出所受理后,会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符合入户条件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审批通过后,收养人就可以为被收养孩子办理户口登记,将孩子户口落在收养人户口上。
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要求和细节上存在差异,建议收养人提前向当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详细咨询,准备齐全所需材料,以顺利完成收养孩子上户口手续。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