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主要由《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是收养的主要条件和程序:
条件:收养人应当年满30岁;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但是,对于收养残疾儿童的,这一限制可以放宽;收养人应当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应当无患有法定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不宜抚养被收养人的情形;收养人应当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记录和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程序:收养人应当向自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收养人应当取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但是,对于被遗弃或者无人抚养的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作为法定监护人同意收养;民政部门在收到收养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和审核,确认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被收养人适合被收养,并且收养符合被收养人的最佳利益;民政部门在确认收养合法后,将出具收养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关系自颁发收养证明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一般的收养条件和程序,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规定期限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所需的材料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这个需要个人撰写,但可以先询问当地民政局,是否有类似表格。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需要单位开具,并签章。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当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并签章。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县级以上医院开具。
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当地派出所开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收养未成年子女,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私下送养、收养孩子,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不属于合法的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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