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收养相关法律规定得到了进一步完善。2025年,收养孩子的最新规定主要围绕收养条件、程序以及特殊情形展开,旨在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收养行为。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收养的基本条件
1、收养人条件
年龄要求: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
子女限制:收养人应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不受此限制。
能力要求:收养人需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及道德品质。
无犯罪记录:收养人不得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2、被收养人条件
被收养人一般为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可不受部分条件限制。
3、送养人条件
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同意,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除外。
二、收养的程序
1、申请与登记
收养人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经济能力证明等。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需在登记前进行公告。
2、收养协议与公证
收养人与送养人可自愿签订收养协议,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需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收养关系当事人可选择办理收养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
3、户口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需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三、特殊情形的收养规定
1、无配偶者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继母经生父母同意可收养继子女,且不受部分收养条件限制。
3、华侨与外国人收养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放宽条件。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需符合中国法律,并通过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提交申请。
四、收养的法律效力与解除
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
一、机构选择规则
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 弃婴
办理地点:福利机构所属县级民政部门
适用情形:福利院、儿童救护站等机构集中抚养的未成年人
2、非机构抚养的弃婴 / 儿童
办理地点:发现地县级民政部门
要求:需先公告寻亲 60 日,无人认领方可启动收养程序
3、生父母无力抚养或监护人监护的儿童
办理地点:被收养人生父母 / 监护人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
特殊情形:生父母单方送养需提供配偶死亡或失踪证明
4、亲属收养及继子女收养
办理地点:被收养人生父母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
包含类型: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5、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
办理地点:被收养人户籍地市级民政部门(如重庆酉阳需至渝东南民政服务中心)
一、尝试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1、双方协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得随意单方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协议约定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在协商过程中,收养人要向送养人诚恳地说明自己的情况和原因,争取对方的理解。同时,收养人也应该尽力为孩子寻找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保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署书面协议确定抚养权的变更。
2、办理登记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相关证件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收养关系
1、送养人要求解除
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若送养人和收养人无法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协议,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是否解除收养关系。
2、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也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若无法达成协议,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便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并非可以随意撤销。因此,在考虑解除收养关系时,收养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孩子的感受和利益,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