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规出台背景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传统监禁方式已难以完全满足现代刑事司法的需求。2025年监外执行新规的出台,正是对社会广泛呼吁刑事司法改革的积极回应,也是人权保障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引入监外执行机制,旨在推动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再社会化进程,让他们能更快地融入社会。这不仅体现了对罪犯人性和尊严的尊重,更为降低再犯率、维护社会安全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适用条件与范围的明确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和范围。对于众多轻罪或初犯的罪犯,监外执行措施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形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存在怀孕或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情形,也可暂予监外执行。不过,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同时,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时,审批将更为严格。例如,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而对于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内的严重疾病且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则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完善的监督机制
新规着重强调了监督机制的重要性,明确了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多方的责任。这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能够全面监控罪犯在社区的生活和工作情况,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此外,新规还对社区监护人提出了要求,规定他们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以便更有效地承担起监督责任。例如,当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情况,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时,监护人应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四、心理辅导与支持体系
为帮助罪犯顺利过渡到监外执行生活,新规在心理辅导与支持方面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保障。通过加强心理辅导,能够帮助罪犯更好地应对回归社会所面临的压力,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专业的心理咨询团队,并为罪犯提供定期的心理评估,以帮助他们处理内心的困惑与挑战,实现真正的自我改造。
五、促进与社会的互动与融合
新规鼓励监外执行的罪犯积极与社区互动,通过参加公益活动、职业培训等形式,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这种社会融合策略不仅有助于提升罪犯的自我价值感,还能帮助他们重新建立与周围环境的联系,减少社会排斥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需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职业技能以及道德教育课程,以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六、信息公开透明
新规要求监外执行信息公开透明,以增加社会对监外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平台,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到相关数据和执行情况,这有助于提高政府和执行机构的公信力,让公众更好地理解监外执行的目的和意义,在民众中营造出对监外执行的支持与认可氛围。
七、面临的挑战与展望
尽管2025年监外执行新规为刑事执行工作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如何确保执行的公平性与有效性、如何平衡社会安全与罪犯权利、以及如何解决社区对监外执行的误解等问题,都亟待解决。不过,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转变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监外执行有望得到更广泛的重视和应用,为罪犯的改造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一、适用对象条件
监外执行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不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种情形,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具体情形条件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当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时,可申请保外就医。但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例如,罪犯故意吞食钉子等异物使自己身体受伤,就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对于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罪犯,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执行机关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常见的严重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精神类疾病:经精神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精神病。
心脏类疾病: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性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高血压病:高血压病Ⅲ期。
肺部疾病: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肝脏疾病: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脑血管及脑部疾病: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续集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脊髓及神经疾病: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癫痫疾病: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糖尿病: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胶原性疾病:胶原性疾病造成心脏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内分泌腺疾病: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且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证、尿崩证、柯兴氏综合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证、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证。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出于人道主义原则,为了让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能照顾好婴儿,这类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并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审批及相关程序条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监外执行是有案底的。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等场所执行刑罚,而将其放在监外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罪犯被判处刑罚就意味着其存在犯罪行为,会有犯罪记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案底。无论罪犯是在监狱内服刑还是通过监外执行的方式服刑,其犯罪事实都已被法律认定,案底会被依法记录在案,且一般情况下无法消除。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