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续签的期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劳动合同续签期限的相关情况。
一、法律规定的灵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之后,可以就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自由作出约定。这种灵活性充分考虑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不同劳动者的实际需求。
二、常见续签期限
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通常为三年左右。不过,续签期限也可以是一年、两年、五年等,具体时长由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例如,一些业务变化较快、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能更倾向于签订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一年或两年;而对于稳定性要求较高、培养员工成本较大的岗位,企业可能会选择签订较长的期限,如三年或五年。
三、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若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小李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了12年,当劳动合同到期时,小李提出续签,公司就应当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小张与公司先后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只要小张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他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必须答应。
3、特定改制情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续签注意事项
1、明确约定相关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续签有关事项,也可以约定自动顺延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提前沟通员工意向:在前一个月左右,HR应当了解员工意向,先征求员工意见是否续签,协商续签事宜,避免因沟通不及时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五、不续签的处理方式
1、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通常每服务一年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在劳动者因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标准的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但此时单位也要给予劳动者补偿。
劳动合同续签的提前时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通常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不过,从实践操作和保障双方权益的角度来看,有以下一些常见的做法和建议:
1、提前 1 个月左右:这是比较常见的时间。对用人单位而言,有足够时间梳理续签人员名单,准备续签合同文本,按照内部流程完成审批等手续。对于劳动者来说,也能有时间审视自己在该单位的工作体验、职业发展等,决定是否愿意续签,还可以提前整理好自己的工作表现、想法等,以便与用人单位更好地沟通协商续签条款。
2、提前 1-3 个月:部分用人单位会选择在劳动合同到期前 1-3 个月就开始着手续签准备,这样能让双方有更从容的节奏应对续签流程,充分探讨新的工作安排、权益保障等问题,避免因时间仓促导致考虑不周,尤其适用于一些岗位调整、薪资协商较为复杂的情况。
此外,如果原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续签提前通知的约定,那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主要涉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续签,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续签时也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