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先说明:“徇私舞弊罪”不是单一罪名
刑法里没有一个叫“徇私舞弊罪”的单独罪名,而是一类渎职罪的统称,核心都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徇情/贪利)+舞弊(滥用职权/枉法)+造成损失/情节严重。
下面按**最常用、最新(截至2026年5月,含《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标准整理。
二、通用兜底:徇私舞弊型滥用职权(第397条第2款)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量刑:
一般(重大损失):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5–10年有期徒刑
三、常见具体罪名+最新量刑
1)徇私枉法罪(司法人员,第399条)
一般: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5–10年
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
情节严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5–10年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第402条)
情节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3–7年
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人员,第404条)
重大损失(≥10万元):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特别重大损失:5年以上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
重大损失: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特别重大损失:5年以上
6)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人员,第401条)
一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3–7年
7)国有公司/企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第169条,修十二更新)
重大损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特别重大损失:3–7年
四、“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常见立案门槛(实务最常用)
经济损失:≥10万元(涉税类);≥30万元(一般渎职)
人身后果:致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
社会影响:引发重大舆情、群体性事件
次数/人次:3次以上或涉及3人以上
同时收受贿赂:数额较大(≥3万元)
五、2025–2026有没有新规?
1、《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施行):主要收紧国企/上市公司高管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的处罚,提高罚金与刑期。
2、2026年5月1日新贪污贿赂解释(二):细化“徇私+受贿”数罪并罚标准,但未改变上述徇私舞弊基础量刑。
一句话记:一般5年以下,严重5–10年,特别严重10年以上;涉税/行刑类多为3年档。
下面给你2026年最新、实务最常用的立案标准(依据:最高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二)》配套口径)。
一、通用兜底:徇私舞弊型滥用职权(第397条第2款)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立案标准(重大损失):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轻伤5人以上;
个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或不满10万但间接损失**≥50万元**;
公共/单位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或不满20万但间接损失**≥100万元**;
造成10人以上严重中毒等其他严重后果。
二、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罪(第399条第1款)
主体:法官、检察官、公安、狱警等司法人员
立案标准(有下列之一即立案):
对无罪的人,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罪的人,伪造证据、包庇,使其不受追诉;
故意重罪轻诉、轻罪重诉;
立案后该抓不抓、放任不管,致嫌疑人脱离侦控;
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的情形。
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主体: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城管等行政执法人员
立案标准(情节严重,有下列之一即立案):
对可能判3年以上的重案不移交;
不移交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
司法机关要求移交,无正当理由仍不移交;
以罚代刑,放纵犯罪继续作案;
主管领导阻止移交;
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案件性质;
为单位私利不移交,情节严重。
四、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立案标准:
致国家税收损失累计≥10万元;
不满10万元,但索贿/受贿或有其他恶劣情节。
五、税务/海关: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第405条)
立案标准:
致国家税收损失累计≥10万元;
不满10万元,但索贿/受贿或有其他恶劣情节。
六、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401条)
立案标准(有下列之一即立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违法办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
违法办理,致罪犯脱逃、重新犯罪;
多次违法办理;
收受贿赂后违法办理;
其他情节严重。
七、国企/上市公司: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第169条,修十二收紧)
立案标准(重大损失):
致国家利益直接损失**≥30万元**;
或致使企业停产、破产、职工重大失业等严重后果。
八、2026年实务一句话总结(记这张表就行)
| 罪名(典型) | 主体 | 立案门槛(最常用) |
|---|---|---|
| 徇私枉法 | 司法人员 | 故意办错案、包庇有罪、陷害无罪 |
| 不移交刑事案件 | 行政执法 | 3人以上、3年以上重案、以罚代刑 |
| 不征/少征税款 | 税务 | 损失≥10万元 |
| 减刑/假释舞弊 | 司法(监狱) | 违法办理、收受贿赂 |
| 国企资产舞弊 | 国企高管 | 损失≥30万元 |
一、客体要件(侵犯什么)
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简单说:破坏公权力公正、公信力,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二、客观要件(干了什么)
必须同时满足:徇私+舞弊+造成法定后果/情节严重。
1、徇私(动机)
徇私情:亲友、人情、关系、面子。
徇私利:收钱、收礼、回扣、好处、利益交换。
注意:单位利益≠徇私;过失、能力差、政策理解错≠徇私。
2、舞弊(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常见方式: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隐瞒事实;
该办不办、不该办乱办、故意枉法决定/裁判;
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违法放行。
3、结果/情节(立案门槛)
必须达到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前面讲过立案标准):
经济损失≥10–30万元;
人员伤亡(1死/2重伤等);
多次、多人、重大影响。
三、主体要件(谁能犯)
特殊主体: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参公、有公权力的);
司法类:法官、检察官、公安、狱警(徇私枉法);
行政执法类: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城管(不移交);
国企类:国企/上市公司主管人员(修十二扩到非国企)。
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构成(除非共犯)。
四、主观要件(心里怎么想)
必须是故意:明知违法、明知会损害国家利益,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过失绝对不构成:工作失误、能力不足、政策理解偏差,不追责此罪。
核心目的:徇私(私情/私利),不是为公。
五、一句话总结(四要件速记)
客体: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廉洁性;
客观:徇私+舞弊+重大损失/情节严重;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定公职;
主观:故意+徇私动机(过失不构成)。
六、常见无罪/不认定要点
无徇私动机(纯工作失误、能力差);
无舞弊行为(只是自由裁量、合理偏差);
未达立案标准(损失不够、情节不重);
主体不适格(非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过失(不是故意枉法)。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