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法条文
1、《刑法》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346条(单位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核心司法解释(唯一现行:法释〔2016〕25号)全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什么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行为)无许可证;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
超范围开采(越界);
超矿种开采(共生/伴生矿除外);
其他无证情形。
2、情节严重(入罪/立案标准)满足任一即立案:
矿产品价值/资源破坏价值:10万—30万元以上;
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国家规划矿区、重要价值矿区、禁采区/期、保护性矿种):5万—15万元以上;
2年内2次行政处罚后再犯;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其他严重情节。
3、情节特别严重(升格3–7年)满足任一:
数额达“情节严重”标准5倍以上:
一般矿区:50万—150万元以上;
重点矿区/矿种:25万—75万元以上;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河道采砂/海砂明确纳入:
无证采砂(河砂、海砂),符合上述标准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
三、量刑标准速览
| 档次 | 情形 | 刑期 | 罚金 |
|---|---|---|---|
| 入罪 | 情节严重(10–30万/5–15万+重点区/2次处罚后再犯) | ≤3年/拘役/管制 | 并处/单处 |
| 加重 | 情节特别严重(5倍数额/特别严重生态损害) | 3–7年 | 并处罚金 |
| 单位 | 单位犯罪 | 对单位罚金;责任人同自然人 | — |
四、数额幅度说明(地方可细化)司法解释只给区间:
普通:10–30万(情节严重);
重点区/矿种:5–15万(情节严重)。
各省高院、省检可在区间内确定本省具体数额,报两高备案。
五、与破坏性采矿罪区别(简要)
非法采矿罪:无证/越界/采禁采矿种,看“情节严重/特别严重”;
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有证但用破坏性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50–100万以上),处5年以下并罚金。
六、实务一句话速记
无证采矿+10万=立案(≤3年)
重点区5万=立案
5倍数额=3–7年
河道/海砂无证开采=同罪
一、现行有效依据
《刑法》第343条第1款+两高《法释〔2016〕25号》(2016-12-01施行,至今未变)。
二、先明确:什么是“非法采矿”(无证情形)
有下列之一,即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根本无采矿许可证;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
越界开采(超矿区范围);
超矿种开采(许可证外矿种,共生/伴生除外);
暂扣期间开采或其他无证情形。
三、立案标准(情节严重,满足任一即立案)
1.金额标准(最常用)
普通矿区/一般矿种:
矿产品价值10万~30万元以上。
重点区域/重点矿种(从严):
国家规划矿区、重要价值矿区;
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
禁采区、禁采期内;
→价值5万~15万元以上。
各省可在区间内定本省具体数额(如多数省:普通10万、重点5万)。
2.行为标准(无需金额)
2年内2次行政处罚后,再非法采矿(直接立案)。
3.结果标准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如大面积植被破坏、水土严重流失等)。
4.兜底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实务少用)。
四、特别提示:河道/海砂采砂
无证采砂(河砂、海砂),符合上面任一标准,直接按非法采矿罪立案。
五、一句话速记(实务最实用)
无证采矿+10万=立案
重点区/禁采区+5万=立案
两年两次被罚再干=直接立案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四大构成要件(2026现行,结合法释〔2016〕25号)
一、客体要件(侵犯什么)
双重客体: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归国家所有);
国家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制度(采矿必须持证、按范围/矿种开采)。
二、客观要件(干了什么)
违反矿产资源法+无证采矿+情节严重。
1、“违反矿产资源法”
包括《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河道采砂、海砂开采也适用本罪。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核心行为)
有之一即算:
根本无许可证;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
越界开采(超批准矿区范围);
超矿种开采(许可证外矿种,共生/伴生除外);
暂扣期间开采或其他无证情形。
3、“情节严重”(入罪门槛,满足任一)
矿产品/资源破坏价值:10万~30万元以上;
重点区/重点矿种(国家规划矿区、重要价值矿区、禁采区/期、保护性矿种):5万~15万元以上;
2年内2次行政处罚后再犯;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一句话:无证采矿+数额/两次被罚/生态严重损害=入罪。
三、主体要件(谁能构成)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犯罪双罚制:罚单位+罚直接责任人)。
四、主观要件(主观心态)
故意:明知自己无证/越界/超矿种开采,会破坏矿产资源,仍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
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目的(非必需,但实务几乎都有)。
五、速记版(实务对照)
客体:国家矿产所有权+采矿管理制度;
客观:无证采矿(无证/吊销/越界/超矿种)+情节严重(数额/两次被罚/生态损害);
主体:年满16周岁自然人+单位;
主观:故意(多为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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