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多地卫生健康、公安等领域发布或实施了行政处罚程序新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核心原则,形成了管辖分工、程序规范、处罚标准等方面的最新调整。以下从管辖规则、程序优化、处罚适用三大维度梳理关键内容。
一、行政处罚管辖与权限划分
(一)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跨区域行医违法行为由实际诊疗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查处。
级别管辖限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一般案件管辖,但重大、复杂案件可请求移送上级机关;明确规定由上级管辖的案件不得交由下级办理。
(二)管辖争议解决机制
情形 | 处理方式 | 时限要求 |
---|---|---|
两个以上机关均有管辖权 | 由最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协商不成则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 上级机关7日内作出决定 |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 及时书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 无明确时限,但需“及时” |
(三)委托执法规范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但需签订书面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且对委托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例如,乡镇卫生院受委托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处罚时,需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决定。
二、行政处罚程序优化与证据规则
(一)调查取证要求
双人执法与身份公示: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审核、决定等环节需以文字或音像形式全程记录并归档。
(二)当事人权利保障
告知义务: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但决定作出前不停止调查。
(三)处罚决定公开与变更
公开范围: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需依法公开。
动态调整:公开的处罚决定被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行政机关需在3日内撤回信息并说明理由。
三、处罚适用与责任追究
(一)一事不再罚与罚款规则
禁止重复罚款: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若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执行。例如,某企业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按两者中罚款金额更高的条款处罚。
追责时效:普通违法行为追责时效为2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5年。
(二)特殊情形处理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情形的,需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例如,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减轻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罚:疫情等突发事件中,对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可“快速、从重处罚”。
(三)法律责任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违反程序规定的,需依照《行政处罚法》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赔偿等。
四、典型领域处罚标准示例(公安与卫生健康)
(一)保安从业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情形:泄露客户保密信息、使用监控侵犯隐私、纵容保安员暴力处置纠纷等,处2万-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条款: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客户单位删改监控影像资料的,按相同标准处罚。
(二)卫生健康领域处罚重点
查处范围:涵盖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执业、传染病防控等,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可吊销相关许可并罚款。
管辖例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上级机关管辖的案件(如跨省医疗纠纷),下级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五、实务建议
时效把握:违法行为发生后,需在追责时效内举报或配合调查(普通行为2年,涉生命健康行为5年)。
证据留存:当事人应保存执法记录、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作为复议或诉讼依据。
权利救济: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申戒罚:警告、通报批评。警告是针对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书面惩戒;通报批评则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列明不法行为,以减损被处罚对象的名誉和声誉。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是强制违法行为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货币;没收违法所得是没收通过违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没收非法财物是没收违法占有的财物,包括用于非法活动的资金、工具等。
3、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暂扣许可证件是限制违法行为人的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是降低企业等市场主体在行业内的专业水准、质量、信誉等综合评价;吊销许可证件则是剥夺当事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权利。
4、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类型和范围予以限制;责令停产停业是要求违法生产经营的主体停止生产、经营;责令关闭适用于不能通过限制经营活动和责令停产停业处理的严重情况;限制从业是对公民个人从事一定职业的限制,包括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和终身禁止。
5、人身罚:行政拘留。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且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法定机构决定和执行。
6、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等。
行政处罚记录通常不会彻底消除,但会在一定期限后对当事人的影响逐渐减弱,或在特定范围内不再公开显示。具体情况如下:
1、从档案管理角度:
简易程序或小额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或案值较小的案件,存档期限一般为 3 年。
一般程序案件:一般程序的案件,存档期限通常是 5 年。
重大、特殊案件:重大、特殊案件则存档 20 年以上。
2、从信用信息公示角度: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以 50000 元(不含)以下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不再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不过,即使过了存档期限或公示期,相关行政处罚记录也可能不会完全消除,仍可能在特定情况下被相关部门查询和使用。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