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最新规定

2025年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最新规定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8-10 10:15:22

  2025年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最新规定

2025年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最新规定

  当前我国对非法行医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2025年最新案例及执法实践,形成了涵盖违法情形认定、处罚标准、法律责任衔接的完整规范体系。以下从法律依据、典型违法情形、处罚措施及特殊问题处理四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非法行医行政处罚的核心法律依据

  非法行医行政处罚的法律框架以多部法律法规为支撑,明确了资质要求和禁止性行为:

法律/条例 核心规定内容
《医师法》第2、8、12、13、59条 医师必须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方可执业,非医师行医将面临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3、99条 医疗卫生人员需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未取得资质从事医疗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23、43条 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未取得资质开展诊疗活动的,责令停止并处罚款。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15、41条 乡村医生需取得执业证书,未取得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按非法行医处理。

  关键原则:行政处罚以“资质缺失”和“行为违法”为核心判定标准,既包括未取得医师资质行医,也包括医疗机构未依法登记或备案的情形。

  二、非法行医行政处罚的典型违法情形

  2025年执法实践中,以下几类情形被明确列为非法行医重点打击对象,需特别注意:

  (一)未取得资质的“无证行医”

  个人无证行医: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如私设诊所、在家中行医收费)。。

  医疗机构无证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如诊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即使医师个人有资质,机构仍属违法。

  (二)有资质但超范围/违规执业

  超地点执业:

  村医在本村有固定卫生室却私自在家中行医、收费,且未使用村卫生室统配药品和票据,视为非法行医;

  跨村出诊至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外的区域,或未变更执业地点在其他村卫生室行医。

  超类别/范围执业:如非母婴保健技术人员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乡村医生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

  (三)特殊领域非法行医

  母婴保健违法:未取得母婴保健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行政处罚包括财产罚、行为罚及刑事责任衔接:

  (一)一般行政处罚

  基础措施: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具体金额根据违法所得倍数或情节裁量)。

  针对医疗机构:对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机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罚款5万元至50万元)。

  (二)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若非法行医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将追究刑事责任:

  入刑情形: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如药物过敏导致功能障碍),或使用假药、劣药等情形;

  法条竞合处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优先适用非法行医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避免割裂因果关系。

  四、特殊问题处理与执法提示

  (一)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辨析

  村医在家行医的合法性:

  合法情形:本村无固定卫生室,或在家中使用村卫生室票据收费、统配药品;

  违法情形:有固定卫生室却私自在家中行医、私自收费且使用非统配药品。

  紧急情况例外:路边急救、现场抢救等非诊疗目的的医疗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

  (二)执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法条竞合:非法行医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程序要求:行政机关需主动告知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处罚无效。

  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流程规定

  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流程通常包括以下环节:

  立案:对社会举报或者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受理,并进行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予以立案。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进入无证行医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调取相关资料,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调查时应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审查:合议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陈述申辩或听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法制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后还会被刑事处罚吗?

  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后是否还会被刑事处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非法行医行为满足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已经受过行政处罚,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根据《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例如,孙某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开展诊疗活动,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最终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如果非法行医行为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以及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即使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也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面临刑事处罚。

  3、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根据最高检《关于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行为人因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又非法行医的,属于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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