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刑法》中对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分为“一般情节”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档次,具体适用需结合信息数量、类型、获利金额及危害后果综合判定。
一、核心量刑标准分级
1、一般情节(基础量刑)
法定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定情形: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如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如五千条以上);
出售信息涉及公民重要权益(如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
2、情节特别严重(加重量刑)
法定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认定情形:
出售信息导致公民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生活安宁(如引发诈骗、勒索等犯罪);
出售数量或获利达到“情节严重”的10倍以上(如五万条信息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如群体性事件、人身安全威胁)。
3、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
从重处罚情节:
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如医疗、金融、电信等行业)出售给他人的,需从重处罚。
单位犯罪:
单位实施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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