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采砂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虽不具有上述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也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2、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五倍以上的。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位犯非法采砂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非法采砂的数量、对环境资源的破坏程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来确定具体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采砂罪的立案标准是认定为 “情节严重” 的情形。具体如下:
1、价值数额标准:
一般情况下,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
如果是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也认定为 “情节严重”。
2、受过行政处罚再犯: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以 “情节严重” 论,应立案追诉。
3、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属于 “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
4、其他严重情形: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等,同样认定为 “情节严重”,可予以立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采砂罪要达到最轻处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不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即非法采砂行为没有达到 “情节特别严重” 的标准,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未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的五倍以上,未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等。
2、初犯:行为人系初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没有前科劣迹。
3、全部退赃退赔:行为人将因非法采砂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全部退还给相关受损方或上缴司法机关,积极弥补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对因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如恢复河道生态、补种相关植被等,并且通过实际行动表现出真诚的悔改态度,愿意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
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从而可能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如只是偶尔在小范围内采了少量沙子,对周边环境和他人权益几乎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公安机关可能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