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后果特别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此外,如果存在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等情形的,会从重处罚。而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二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伤亡: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这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比如环境严重污染、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分析如下: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此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例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危险物品储存规定的行为可能引发爆炸事故,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都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包括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和腐蚀性物品。这些危险物品一旦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事故,极易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为保障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为人必须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发生在特定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比如在生产方面,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在储存方面,不按规定设人管理或不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在运输方面,客货混装、不按规定选送押运员等;在使用方面,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等。
造成严重后果: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存在因果关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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