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对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量刑标准如下:
1、一般情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是否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是否自首立功、是否认罪认罚等多方面因素,来准确判定责任人员应承担的刑罚幅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伤亡: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该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方面来考量,只要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且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追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发生场合、主观方面等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也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2、行为方式:
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通常是一种作为的形式,即行为人积极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工人违规操作机器设备、在禁止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且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一般是一种不作为的形式。例如,工厂的安全通道长期堵塞,经员工多次反映后,相关管理人员仍不进行整改。
3、发生场合:
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强调与具体的生产、作业活动紧密相关。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侧重于劳动安全设施方面,即使在生产、作业活动尚未开始时,只要存在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并且因此导致了重大事故,也可能构成该罪。
4、主观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调行为人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对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规定存在过失,行为人应当知道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措施整改,或者虽然知道但轻信能够避免事故发生。
5、法律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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