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劳动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获得交通赔偿与工伤的双重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表明在第三人侵权致工伤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在特定条件下需先行支付,也为工伤职工在获得交通赔偿后仍可享受部分工伤待遇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使其同时可以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职工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害时,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并不相互排斥。
不过,在具体赔偿项目上,并非所有项目都能双重赔偿。一般来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类项目,遵循填平原则,不能重复获得赔偿;而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赔偿项目,与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通常可以同时主张。
交通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如下:
一、交通赔偿项目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用于支付受害者因事故受伤接受治疗的费用。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补偿因受伤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若受害者需要专人护理则会产生此项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用于受害人受伤后需要补充营养所产生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在上述一般赔偿项目的基础上,还包括: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还有伤残时的年龄,分情况进行计算,是针对因事故导致残疾的情况给予的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需因伤致残并确实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才会有此项赔偿。
3、因伤致死的赔偿项目: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基础上,还涉及: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重置费用、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具体根据财产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二、工伤赔偿项目
1、一般工伤赔偿项目: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等,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
2、因工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在一般工伤赔偿项目基础上,还包括: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支付,如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伤残津贴:对于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五至六级伤残,在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因工伤致死的赔偿项目:
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在交通赔偿与工伤赔偿中,以下项目通常不能重复计算:
医疗费:无论是工伤还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花费,都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为限进行补偿。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获得全部或部分医疗费赔付,那么在工伤赔偿时,这部分费用不能再次要求赔偿。
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工伤有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交通事故则有误工费赔偿。这两个项目本质都是对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补偿,功能类似,通常只能获得其一。
护理费:若交通事故赔偿中已对护理期间的费用进行了赔付,工伤赔偿时一般不会再重复支付这一阶段的护理费。两者都是对因护理产生的费用损失的补偿,不能双重获得。
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果工伤事故致使职工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或者交通事故导致伤者有此需求,只要一方已经对实际支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进行了赔偿,另一方就不再重复赔付。
丧葬费:在工伤或交通赔偿中,若涉及到丧葬费的赔付,当一方已进行赔偿后,另一方不会再次赔付该项目。因为丧葬费是用于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实际支出是固定的,不应重复获得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这两项费用在交通赔偿和工伤赔偿中也遵循不重复赔偿原则。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经得到了相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或营养费赔偿,工伤赔偿中一般就不再重复给予。
不过,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存在赔偿差额。例如,交通事故赔偿的医疗费低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标准,差额部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并且,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与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通常可以同时主张。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