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骗保险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构成保险诈骗罪或其他相关罪名。以下是具体分析:
保险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下列五种方式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他罪名:如果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可能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则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此外,如果骗保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骗保险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骗保追究刑事责任的金额标准根据不同的罪名和主体有所不同,主要涉及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具体如下:
保险诈骗罪: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而根据相关法律实践和以往标准,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一般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数额巨大” 通常指个人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单位在 25 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一般指个人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单位在 100 万元以上。
诈骗罪:如果骗保行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符合诈骗罪构成的,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即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具体数额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如广东省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二类地区(汕头、韶关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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