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 年袭警罪的定罪标准如下:
1、暴力袭击的认定: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暴力袭击”:
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 “暴力袭击”。
2、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认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 “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3、其他情形:
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袭警罪的最新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暴力袭击” 的认定: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暴力袭击”:
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 “暴力袭击”。
2、“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的认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 “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袭警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袭警罪。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袭击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人民警察受伤等后果,则不构成袭警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和人身安全。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其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不仅会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会破坏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法律权威。
客观要件: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暴力袭击” 包括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或者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同时,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 “暴力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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