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般的判刑标准如下: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包括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信罪在犯罪行为、主观故意、犯罪客体等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预备性违法犯罪活动,如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等,属于将犯罪预备行为独立入罪,不要求实际实施后续犯罪。
帮信罪: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如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属于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
2、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为人需具有直接实施或促成违法犯罪活动的故意,例如明知设立群组用于诈骗仍积极操作。
帮信罪:主观上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主观上可能为间接故意,即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
3、犯罪客体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危害信息网络安全和公共秩序。
帮信罪:侧重破坏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秩序,且可能涉及多元法益,如他人的财产安全等。
4、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数量、注册账号数等达到一定标准,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数量、传播范围达到一定程度,以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情形。
帮信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等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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