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法律中规范传销犯罪的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5年该罪的量刑标准核心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细化规定来确定,具体标准并未有2025年新增修订的特殊调整,详细内容如下:
1、一般情节量刑
若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即达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构成犯罪且属于一般情节,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比如小型传销组织的组织者,仅发展几十名下线,层级为3-4级,未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通常会在此量刑区间裁判。
2、情节严重量刑
若存在以下严重情形,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情形包括: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此外,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有自首、立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若为累犯、传销活动跨多地区且社会危害极大等,量刑时则可能酌情从重。而普通传销参与者一般不构成此罪,多面临行政处罚。
你所说的传销罪对应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最新立案标准依据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核心围绕传销组织的人员数量、层级及特殊主体情形展开,具体如下:
1、普通情形立案标准:针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只要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30人以上,且传销组织的层级在3级以上,就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层级是指传销活动中参与人员按一定顺序形成的上下线关系,比如A发展B,B发展C,C再发展D,便形成了四级层级结构;而组织者、领导者包括传销活动的发起人、策划人、操纵人,以及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重要职责的核心人员。
2、特殊情形立案标准:若行为人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且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累计达15人以上、层级在3级以上的,也应立案追诉。这种情形针对有传销违法犯罪前科且屡教不改的主体,立案标准中人员数量要求有所降低,体现了对这类行为的从严管控。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仅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核心人员的刑事责任,普通传销参与者的行为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一般仅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不会被公安机关以该罪立案追诉。
你所说的传销罪对应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的解释核心是对以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行为作出入罪界定,认定标准则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要点展开,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律解释该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进而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简单来说,就是打击那些无实质合法经营,靠拉人头、建层级牟利的传销组织的核心人员。
二、认定标准认定该罪需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形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仅追究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像传销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承担策划、指挥等重要职责的骨干人员。而普通的传销参与者通常仅受行政处罚,不构成此罪。另外,若公司、企业专门为传销而设立,或设立后主要从事传销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追究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的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国家禁止的传销活动,仍积极实施组织、领导行为,追求通过发展下线、收取相关费用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很多参与者会因传销投入大量资金却血本无归;另一方面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破坏了商业诚信和社会稳定。
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且需满足一定情节。比如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远超实际价值的“道具商品”获得加入资格;传销组织需形成三级以上层级;发展的参与人员累计达到30人以上。同时,计酬或返利核心依赖发展人员的数量,而非真实的商品销售业绩。例如网络传销中,看似免费注册,实则后续需购买特定“服务”才能获得返利资格,且返利靠拉下线实现,就符合该客观要件。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需注意,若传销组织存在虚列层级、虚设下线的情况,该部分层级和下线不计入犯罪认定的范围;仅注册传销会员却未实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也不算作传销组织的成员人数。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