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团伙敲诈勒索以敲诈勒索罪定罪,按共同犯罪处理,其立案和量刑需结合犯罪数额、情节及团伙成员在犯罪中的作用综合判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立案标准
团伙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和普通敲诈勒索罪一致,满足数额条件或情节条件即可立案,具体如下:
数额条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可立案。若存在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敲诈勒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等七种特殊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前述标准的50%确定。
情节条件: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属于“多次敲诈勒索”,即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也应当立案追诉。
二、量刑标准
团伙敲诈勒索的量刑以《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基础量刑为依据,再结合团伙内成员的主从犯身份区分处罚,具体如下:
基础量刑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团伙成员的差异化量刑: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规定,组织、领导团伙实施敲诈勒索,或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要按照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在团伙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若存在被胁迫参与犯罪的胁从犯,会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各省会结合本地经济和治安状况,在法定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还会综合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自首立功等情节,对量刑作出适当调整。
团伙敲诈勒索属于共同犯罪,个人金额认定不按实际分赃数额算,而是依据行为人在团伙中的角色、参与范围来确定,以此明确其承担刑事责任的金额基础,具体区分如下:
1、首要分子:这类人是组织、领导整个敲诈勒索团伙的核心成员。按照共同犯罪的责任原则,其需对团伙实施的全部敲诈勒索行为负责,个人金额直接认定为团伙敲诈勒索的总额。例如某团伙先后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累计获利30万元,该团伙的组织者即便未直接参与每一次具体行动,其个人犯罪金额也认定为30万元。
2、积极参与的主犯:这类人虽非团伙组织者,但在多次或关键的敲诈勒索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比如主导策划具体作案方案、直接出面威胁被害人等。若其参与了团伙的全部敲诈勒索活动,个人金额按团伙总额计算;若仅参与部分批次的敲诈勒索,就以其实际参与的那部分行为对应的金额来认定。比如团伙总共敲诈50万元,某主犯只参与了其中获利20万元的3次行动,其个人金额则认定为20万元。
3、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像负责望风、传递信息、保管赃款等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成员,个人金额以其参与期间团伙所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对应的金额为准。例如某从犯仅在团伙某一次获利5万元的敲诈行动中帮忙望风,之后便退出团伙,其个人犯罪金额就认定为5万元,而非团伙的全部违法所得。
此外,分赃数额并不会改变上述个人金额的认定,它仅作为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作用大小的量刑情节,用于酌情调整刑罚轻重。
团伙敲诈勒索案件中,满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法定条件,就可申请取保候审,但最终能否获批,需结合团伙成员在犯罪中的角色、犯罪情节等综合判断,团伙主犯获批难度通常远大于从犯。具体分析如下:
1、团伙从犯及情节较轻者:若成员在团伙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比如仅负责望风、传递信息等,且团伙敲诈勒索数额刚达“较大”标准,未采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同时嫌疑人有自首、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大概率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获批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
2、团伙主犯及情节严重者:作为组织、领导团伙实施敲诈勒索,或主导策划、积极实施核心犯罪行为的主犯,若团伙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或是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通常会被认定社会危险性高。此外,主犯还可能因属于犯罪集团核心成员,被司法机关评估为存在串供、指使同案犯翻供等风险,这类情况下基本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获批概率极低。
3、特殊情形下的团伙成员:无论成员在团伙中是主犯还是从犯,若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特殊情况,且司法机关评估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出于人道主义原则,也可能批准取保候审申请。但若主犯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即便有上述情形,司法机关也可能综合考量后不予批准。
符合条件的,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公检法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由办案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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