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按两档量刑,依据《刑法》第228条及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2025年实务口径如下。
一、量刑标准(2025年)
| 量刑档 | 法定刑 | 罚金 | 情节认定(满足其一) |
|---|---|---|---|
| 情节严重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单处 | 价额5%—20% | 1.基本农田≥5亩;2.其他耕地≥10亩;3.其他土地≥20亩;4.违法所得≥50万元;5.接近数量标准且有恶劣情节(如曾受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 情节特别严重 | 3—7年有期徒刑,并处 | 价额5%—20% | 1.基本农田≥10亩;2.其他耕地≥20亩;3.其他土地≥40亩;4.违法所得≥100万元;5.接近数量标准且有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标准量刑。
罚金计算:以非法转让、倒卖的土地使用权价额为基数,按5%—20%确定,价额以实际成交或评估价为准。
从宽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补缴税费、修复土地等,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数罪并罚: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行贿等罪的,数罪并罚。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228条(2025年现行有效)。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1—2条、第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以“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情节严重”为核心要件,2025年实务中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八十条,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具体情形(2025年)
| 情形 | 量化标准 | 说明 |
|---|---|---|
| 永久基本农田 | ≥5亩 | 最严格保护,面积达标即立案深圳市公安局 |
| 其他耕地 | ≥10亩 | 不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一般耕地深圳市公安局 |
| 其他土地 | ≥20亩 | 含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深圳市公安局 |
| 违法所得 | ≥50万元 | 以实际获利为准,不含成本深圳市公安局 |
| 屡犯 | 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 曾因同类行为被处罚又犯,数额可略低深圳市公安局 |
| 兜底 | 其他情节严重 | 如造成群体性事件、生态破坏等恶劣影响深圳市公安局 |
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责任人按个人标准追责。
主观: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无牟利故意不构成本罪。
面积计算:以实测面积为准,多次转让/倒卖的累计计算。
违法所得:扣除直接成本后的净获利,以转账记录、合同、评估报告等为依据。
行政处罚次数:通常指2次以上同类处罚后再犯,体现屡教不改。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管辖按行为性质与主体分两类,核心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特殊情形由监察机关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1、一般情形:公安机关管辖
该罪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通常由经侦部门立案侦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地域管辖以犯罪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多次或连续行为以最后一次行为终了地确定管辖。
2、特殊情形:监察机关管辖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该罪,且与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相关联的,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若同时涉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等职务犯罪,按监察机关管辖规定处理。
3、行政阶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可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后续司法程序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并依法定罪量刑。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