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废物罪按“情节严重/特别严重”两档量刑,依据《刑法》第152条第2、3款及“两高”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025年实务标准如下。
一、基本量刑框架
| 情节档次 | 刑期 | 罚金 |
|---|---|---|
| 情节严重 | 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 按违法所得或危害后果确定,无固定倍数 |
| 情节特别严重 | 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同上 |
| 单位犯罪 | 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标准处罚 | 对单位罚金数额根据犯罪规模、危害后果确定 |
二、“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满足其一即可)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液态废物合计1吨以上不满5吨;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液态废物合计5吨以上不满25吨;
走私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液态废物合计20吨以上不满100吨;
未达上述数量,但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
三、“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满足其一即可)
走私数量超过“情节严重”标准(如危险废物≥5吨、非危险废物≥25吨、限制类≥100吨);
达到“情节严重”数量,且系首要分子、用特种车辆走私,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未达数量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如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四、其他关键要点
气态废物置于容器中走私的,参照固/液态废物标准认定;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
自首、立功、积极退赃、主动修复环境的,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从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152条第2、3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14条、第15条。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据《刑法》第152条第2款及“两高”2014年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
一、立案追诉的核心情形(满足其一即立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液态废物,分别或合计1吨以上不满5吨;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液态废物,分别或合计5吨以上不满25吨;
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液态废物,分别或合计20吨以上不满100吨;
未达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走私,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
二、关键认定要点
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参照固/液态废物标准认定。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
单位犯罪按自然人标准立案,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量刑。
数量超过“情节严重”标准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152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14条。
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按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认定,依据《刑法》第152条第2款及“两高”2014年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14〕10号)。
一、客体要件
侵犯双重法益:国家海关监管制度与国家对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含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与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二、客观要件
违反海关法规与国家废物进口管理规定(如《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绕关走私、伪报/瞒报/虚报品名或数量、夹藏、伪装等。
行为内容:将境外上述废物运输进境;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参照固/液态废物认定。
情节要求:达到立案标准(如危险废物≥1吨、非危险废物≥5吨、限制类≥20吨,或虽未达标但系首要分子、用特种车辆、造成严重污染等)。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可构成(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标准处罚)。
四、主观要件
故意:明知是境外上述废物,仍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入境;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识错误:受欺骗误将废物当作普通货物走私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未逃避监管而进口的,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处理。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