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2024年3月1日起施行)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两档量刑,法定最高刑提至10年。以下为2025年最新标准与实操要点。
一、核心量刑标准(双罚制+两档刑罚)
| 量刑档次 | 适用情形(参照行贿罪司法解释,实务通用) | 对单位处罚 | 对责任人处罚 |
|---|---|---|---|
| 情节严重(入罪/基础档) | 行贿≥20万元;或10万–20万元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向3人以上行贿、用违法所得行贿、向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行贿、造成重大损失等 | 判处罚金(按犯罪情节、违法所得确定,一般为行贿数额1–5倍)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 情节特别严重(升格档) | 行贿≥100万元;或50万–100万元且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同上 |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二、关键认定与从宽/从重规则
1.入罪门槛(“情节严重”)
数额标准:行贿≥20万元;或10万–20万元+特定情节(如向多人行贿、用违法所得行贿、向司法人员行贿等)。
主体限定:仅限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然人实施的按行贿罪处理。
2.从宽处罚情节(影响量刑幅度)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的,可减轻/免除处罚。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从犯、自首、一般立功等: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3.从重处罚情节(实务从严)
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向领导干部或关键岗位人员行贿,行贿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量刑时从严把握。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立案以“情节严重”为核心,依据最高检立案标准与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2025年最新标准如下。
一、核心立案情形
1、数额达标即立: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直接应予立案追诉。
2、数额未达但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3人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或向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保等监管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与公共安全的。
3、特殊转化规则: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行贿罪立案(行贿罪入罪起点为3万元,情节严重标准更低)。
二、关键认定要点
主体限定:仅限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然人实施的按行贿罪处理。
主观目的: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证据核心:需证明行贿行为体现单位意志(如单位决策文件、会议纪要)、行贿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且数额或情节达到上述标准。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核心要件,且以“情节严重”为入罪关键,以下是2025年最新、最清晰的要件拆解与实务要点。
一、主体要件:必须是单位,排除自然人
法定主体:仅限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含国有、集体、民营、外资等依法成立的单位,需具备独立人格与责任能力)。
核心判断:体现单位意志(如董事会决议、单位负责人决策),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若利益归个人,转化为行贿罪。
排除情形:个人以单位名义行贿、利益归个人的,按行贿罪处理。
二、主观要件:直接故意+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主观心态:直接故意,明知行贿违法仍积极实施,追求不正当利益。
目的核心: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违规中标、逃避处罚等),非正当利益不构成本罪。
实务要点:利益正当性需客观判断,主观目的与客观利益性质需一致。
三、客体要件:双重法益受损
主要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核心保护法益)。
次要客体: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行贿会干扰公平竞争与正常监管。
四、客观要件:行为+对象+情节严重
行为方式:
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如账外暗中支付)。
行贿对象:仅限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等)。
入罪关键: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
行贿≥20万元;
10万–20万元+特定情节(如向3人以上行贿、用违法所得行贿、向司法/执法人员行贿、造成重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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