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的量刑,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条,参照受贿罪标准执行,按数额与情节分三档,2025年最新标准如下。
一、核心量刑标准(三档划分)
| 量刑档次 | 数额标准 | 情节标准 | 法定刑 | 罚金规则 |
|---|---|---|---|---|
| 第一档(数额较大/较重情节) |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 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具特定情节(如多次索贿、造成损失、谋取职务提拔等)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 第二档(数额巨大/严重情节) |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具特定情节(如索贿、致公共利益受损等) |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 |
|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特别严重情节) | 300万元以上 | 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且具特定情节(如多次索贿、造成重大损失等) | 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 |
二、关键情节认定(从重/从宽)
1、从重情节(影响量刑升格)
曾因贪污、受贿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
赃款用于非法活动、拒不配合追缴导致无法追回。
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
2、从宽情节(可从轻/减轻/免罚)
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
积极配合调查、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立功),可减轻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免予刑事处罚,予以训诫或行政处分。
三、实务要点与特殊情形
主体范围: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影响力)。
数额计算:以实际收受/索取的财物价值为准,含货币、有价证券、干股、实物等,按案发时市场价折算。
数罪并罚:若同时涉贪污、受贿、洗钱等罪,按数罪并罚规则合并量刑。
管辖与执行:由监察委调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判决后纳入失信惩戒,罚金需一次性或分期缴纳,拒不缴纳可强制执行。
四、量刑示例
案例1:收受财物18万元(数额较大),无从重情节,认罪认罚并退赃,可判2年有期徒刑,罚金15万元。
案例2:收受财物280万元(数额巨大),具索贿情节,可判5年有期徒刑,罚金60万元。
案例3:收受财物3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致公共利益重大损失,可判8年有期徒刑,罚金100万元并没收部分财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的立案标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条,参照受贿罪标准执行,核心分“数额+情节”两类情形,2025年实务认定如下。
一、核心立案情形(两类)
1、数额型立案(无需附加情节)
受贿数额3万元以上(含本数),即达到“数额较大”,应当立案追诉。
数额计算:以实际收受/索取的财物价值为准,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干股、实物等,按案发时市场价折算。
2、情节型立案(数额+特定情节)
受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且具备下列8种“其他较重情节”之一,应当立案追诉: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关键标准(对应量刑档次的立案延伸)
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受贿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具上述8种情节之一,立案后将按第二档量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受贿数额300万元以上,或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且具上述8种情节之一,立案后将按第三档量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实务要点
主体范围: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核心行为:必须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或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索取或收受财物。
管辖机关:由监察委员会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388条之一;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一条、第十条。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