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最新量刑核心是:基础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同时构成其他重罪,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以下是详细说明:
一、核心量刑标准(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二)
适用情形
乘客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擅离职守,在行驶中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
基础刑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重罪转化规则:行为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定罪量刑。
二、实务中的量刑考量因素
从重情节
在夜间、恶劣天气或临水、临崖、高速公路等危险路段实施。
经他人劝阻后仍继续实施,或持械袭击驾驶人员。
造成公共交通工具失控、紧急制动等险情,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社会影响恶劣。
从宽情节
主动停止行为、有效避免危险发生。
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初犯、偶犯,且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三、与行政违法的界限
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
妨害安全驾驶罪为危险犯,只要实施法定行为且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无需实际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即应予立案追诉。以下是最新立案标准的详细说明:
一、立案核心要件(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二)
1、行为主体与对象
主体:乘客或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如公交、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司机等)。
对象: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处于运行状态,不包括静止或停运车辆)。
2、法定行为类型
乘客行为: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如殴打、拉拽),或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干扰正常行驶。
驾驶人员行为:擅离职守(如离开驾驶位),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
3、危害程度要求
需具备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与紧迫性,即行为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等危险,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无需实际发生危害后果。
二、典型立案情形(实务常见)
乘客行驶中殴打、拉拽司机,或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导致司机无法正常操控车辆。
驾驶人员行车中与乘客互殴、离开驾驶位,使车辆处于失控风险中。
行为虽未造成事故,但引发车辆紧急制动、偏离路线等险情,危及公共安全。
三、与行政违法的界限
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情节显著轻微、未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警告、罚款或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重罪转化提示
若行为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持械袭警、造成重大险情),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立案,量刑可至3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二。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二,核心是侵犯公共安全,由一般主体故意实施法定妨害行为并危及公共安全,具体分四方面如下: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该罪的核心危害在于行为足以使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失控,威胁不特定群体安全,而非仅针对特定个人或财产。
二、客观要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素:
1、场景特定:行为发生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如公交、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静止或停运车辆不适用)。
2、行为类型:
乘客行为: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如殴打、推搡),或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干扰正常行驶。
驾驶人员行为:擅离职守(如离开驾驶位、双手离方向盘),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
3、危害程度:行为需具备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足以导致车辆失控、倾覆等危险,无需实际发生危害后果。
三、主体要件
属于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或驾驶人员,其他人员(如售票员、安保员)实施相关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主观上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希望危险发生)和间接故意(放任危险发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干扰安全驾驶、危及公共安全,仍积极实施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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