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分两档,核心依据《刑法》第139条之一与“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以“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为界限,具体如下:
一、核心量刑档次
| 情节等级 | 法定刑罚 |
|---|---|
| 情节严重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今日头条 |
| 情节特别严重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今日头条 |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并贻误抢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或指使、串通他人不报、迟报、谎报;
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逃匿;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受伤人员;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相关的图纸、记录、数据等证据,致使无法及时有效抢救;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实务常见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如引发公众恐慌、重大舆情等);
多次不报、谎报,或手段特别恶劣(如伪造多份虚假报告、阻挠调查);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量刑考量与特殊规则
1、从重情节(司法解释明确)无证/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后从事生产经营;
关闭、破坏必要安全监控与报警设备;
发现隐患经提出仍不整改;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受罚;
以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逃避监管;
事故后转移财产逃避责任。
2、从宽情节
主动报告并积极参与抢救,有效减少损失;
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3、共犯规则
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谎报并贻误抢救,情节严重的,以本罪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八条、第九条等。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核心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后不报/谎报并贻误抢救,达到“情节严重”即应立案追诉,依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立案追诉标准(一)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及“两高”相关解释,具体标准如下:
一、立案核心前提
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政府监管人员等)。
行为: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
后果关联:该行为直接贻误事故抢救,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具体立案情形(满足其一即立案)
1、后果扩大型: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阻碍抢救型(实施任一行为)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或指使、串通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
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受伤人员。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相关的图纸、记录、数据等证据。
3、其他情节严重型:符合立法与司法解释精神,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如多次不报、谎报,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等)。
三、关键提示
共犯认定: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谎报并贻误抢救,情节严重的,以本罪共犯论处。
重罪转化:若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未达立案标准:情节显著轻微、未贻误抢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定予以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八条、第九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139条之一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是特殊主体故意实施不报/谎报行为,贻误事故抢救并达到情节严重,具体分四方面如下: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秩序与公共安全,既破坏国家对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与救援管理体系,也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该罪的关键危害在于行为导致事故抢救延误,可能扩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二、客观要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要素:
时间与场景:行为发生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如生产安全、公共活动安全等事故)。
核心行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实施不报(完全隐瞒)或谎报(虚构、篡改伤亡人数、损失数额、事故原因等)事故情况的行为。
因果关联:不报/谎报行为直接贻误事故抢救,导致救援无法及时开展或决策失误。
情节要求:达到“情节严重”(如增加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指使他人不报/谎报;擅离职守或伪造现场等)。
三、主体要件
属于特殊主体,即“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其他依法负有事故报告义务的人员(如现场安全负责人)。
与上述人员串通,共同实施不报/谎报并贻误抢救、情节严重的,以本罪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主观上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安全事故已发生,仍故意不报或谎报以逃避责任、掩盖事实,且明知该行为会贻误抢救、危及公共安全,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对事故本身造成的伤亡与损失,行为人可能出于过失,但不影响本罪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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