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2025年12月,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常为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则转为公诉。
一、核心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罪一般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入罪关键)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法释〔2013〕21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达“情节严重”:
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5000次,或被转发≥500次(含累计);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2年内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
诽谤多人、手段恶劣(如PS淫秽图片),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秩序混乱等。
三、司法实践中的量刑细化
基础量刑:多数案件判处拘役1-6个月、管制3-6个月,或剥夺政治权利6个月-1年;情节较重的,可判有期徒刑6个月-2年;情节恶劣(如致被害人自杀、大规模传播)的,可判2-3年有期徒刑。
从宽情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可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情形: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民族宗教冲突,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形象或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等,由公安立案、检察院公诉。
四、特殊情形与关联处理
若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达“情节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理,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截至2025年12月,诽谤罪立案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两高”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为依据,核心是“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针对特定人+情节严重”,一般为自诉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转为公诉。以下是具体立案标准与要点:
一、立案的核心构成要件
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
主观: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具有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观:实施捏造虚假事实(如编造他人违法犯罪、私生活不端等)并向第三人公然散布的行为,且内容指向特定人(可通过信息推断,无需指名道姓)。
客体: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且需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
二、“情节严重”的法定立案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网络传播量达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5000次,或被转发≥500次(累计计算,不含自刷数据)。
严重后果: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前科再犯: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罚款),又再次实施诽谤行为。
其他严重情形:诽谤多人、手段恶劣(如PS淫秽图片传播)、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公共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形象与利益等。
三、自诉与公诉的区分
一般情形:告诉才处理,被害人需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诉,提交证据(如诽谤内容截图、传播数据、名誉受损证明等)。
公诉情形: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冲突)或国家利益(如损害国家形象、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由公安立案、检察院公诉。
四、易混淆的边界
未达“情节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理(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散布真实事实、仅口头争执无散布行为、未指向特定人等,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会转为公诉案件。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核心法律依据
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明确了诽谤罪以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的定位。
二、自诉案件的核心要点
一般情况下,诽谤罪需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才会受理;若被害人未主动告诉,司法机关通常不主动干预。
被害人提起自诉时,需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并能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诽谤内容截图、传播数据、名誉受损证明等。
三、转为公诉的法定情形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
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或民族、宗教冲突的。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如通过信息网络大范围传播诽谤信息,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等。
此外,若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无法自行告诉,检察机关可代为告诉,但案件本质仍属自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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