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2025年最新《刑法》第218条及两高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仅一个量刑档次,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核心入罪门槛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以下是完整标准与实操要点:
一、核心量刑与入罪标准
1、基本量刑: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销售,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入罪门槛(满足其一即可):
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两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销售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1000份(张)以上。
未销售货值或数量达前三项标准3倍以上;或已销售与未销售合计达前三项标准3倍以上(如合计销售/货值30万元以上)。
二、单位犯罪与罪数认定
1、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定罪标准与个人一致。
2、罪数规则:实施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后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仅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三、量刑情节与从宽/从严规则
1、从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权利人谅解、主动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单处罚金。
2、从严情节:多次实施、针对特殊作品(教材/少儿读物/涉密内容)、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抗拒查处或转移销毁证据,可从重处罚。
3、未遂认定: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或已销售不足标准,但货值/数量达到标准3倍以上,或已销售与未销售合计达3倍以上,按未遂处理,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关键实务要点
违法所得计算:指销售实际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数额,不含未收回的应收款与已支出的罚金/罚款。
证据要求:需固定销售记录、转账流水、库存清单、权利人鉴定意见、明知的主观证据(如进货价格异常、无授权文件等)。
行政处罚衔接:未达刑事标准的,由著作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与侵权复制品,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经营额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2025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4月24日发布、5月15日施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案核心是“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侵权+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以下为完整立案标准与实务要点。
一、核心立案标准(满足其一即应立案)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违法所得≥5万元(旧标准10万元已下调)。
销售金额≥10万元。
两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刑事/行政处罚,再次实施时违法所得≥3万元或销售金额≥5万元。
销售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1000份(张)。
未遂/货值触发:尚未销售的货值/数量达前三项标准3倍以上;或已销售不足标准,但已销售+未销售合计达前三项标准3倍以上。
二、单位犯罪与罪数认定
单位犯罪:定罪标准与个人一致,立案后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标准量刑。
罪数规则: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后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仅定侵犯著作权罪,不数罪并罚。
三、关键实务界定
明知认定: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无授权文件、交易流程异常、被权利人告知仍销售等,可推定“明知”。
违法所得计算:销售实际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净额,不含未收回的应收款与已缴罚金/罚款。
货值金额:按标价或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无标价或价格难以查清的,按市场中间价计算。
证据要求:需固定销售记录、转账流水、库存清单、权利人鉴定意见、主观明知证据等,确保数额与数量可核验。
四、立案与追诉衔接
未达刑事标准的,由著作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与侵权复制品,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经营额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承担民事赔偿。
符合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帮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
本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所谓侵犯复制品,依本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末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销售是本罪客观行为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行为不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果行为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应该注意的是,对这里的“销售”之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如仅限于“出卖”的行为,对于出于营利目的把侵权复制品大量出租的也应视为一种“销售”行为,以防止犯罪分子以此逃避罪责。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能构成本罪。侵权复制品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销售”的物品,它是在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复制、出版和制作的,对于销售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的作品,如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违法所得数额。如果仅为销售少量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的,不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可给予行政处罚。
(2)合法复制品的性质转化,复制品的合法性一般是有一定条件的,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合法复制品的性质发生转化,已不具有合法性,如依照《著作权法》,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泽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但这些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如果出版发行,则是非法的,因此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销售有关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体应该是指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如果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自己实施销售行为的,构成侵权著作权罪而非本罪。当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也可能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这就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进行销售的才能构成本罪。“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明知可能是”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认为其属于“明知”,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确知”,以免放纵犯罪分子。对于“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全案情况尤其是侵权复制品的来源渠道、行为人进货与销售的价格等客观事实来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并不知道属于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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