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3月1日修订)的最新量刑以“两档刑罚+数额/情节分级”为核心,结合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实践,2025年执行以下标准。
一、核心量刑档次(2024修订后)
基础量刑(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加重量刑(特别重大损失):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体扩展:新增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按上述标准量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标准量刑。
二、损失分级与量化标准(司法实践通用)
| 损失等级 | 核心量化情形(任一即适用) |
|---|---|
| 重大损失(入罪 / 基础刑) | 1. 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2. 亲友非法获利≥20 万元;3. 致单位破产、停业 / 停产 6 个月以上,或吊销证照;4. 其他重大损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
| 特别重大损失(加重量刑) | 1. 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2. 亲友非法获利≥100 万元;3. 重大损失 + 单位破产 / 吊销证照等情节;4. 其他特别重大损失 |
三、量刑关键要点
数额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按单位实际减少的财产价值计算,亲友非法获利按其实际所得认定,以案发时查实数据为准。
从宽/从重:退赔全部损失、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可从宽;5年内因同类犯罪受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犯的,按损失标准的60%认定并从重处罚。
罚金裁量:结合损失数额、获利、认罪态度等综合确定,一般为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按损失比例核定。
四、量刑与立案衔接
立案以“重大损失”为起点,量刑以“重大/特别重大损失”分档,未达立案标准的按行政违法处理,不追究刑责。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3月1日修订)的最新立案标准,核心以“重大损失”为入罪起点,结合主体扩展与司法实践,2025年执行口径如下。
一、立案核心标准(任一即应予立案)
沿用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十三条(新修订版未更新专项标准,司法实践仍参考此量化口径),并适配2024年刑法修订后的主体与行为扩展:
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国有单位为国家利益损失,非国有单位为公司/企业利益损失);
亲友通过该非法行为非法获利累计20万元以上;
导致单位破产,或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
其他致使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如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二、2024年修订后的立案适用关键调整
主体扩展:原仅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4年起,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该行为,致使单位利益重大损失的,同样适用上述立案标准;
行为对象扩展:新增“接受服务”“提供服务”,即高价采购亲友单位服务、低价向亲友单位提供服务,符合情形的也可立案;
非国有单位特别要求:需同时满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如《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否则不立案。
三、立案数额与情节认定要点
直接经济损失按单位实际减少的财产价值计算,亲友非法获利按其实际所得认定,以案发时查实的财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数据为准;
未达上述标准的,按行政违法处理(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纪律处分等),不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按行为人参与的损失数额、亲友获利数额认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追诉范围。
四、立案与量刑衔接
立案以“重大损失”为起点,量刑按“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分档(特别重大损失通常参考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亲友获利100万元以上等),立案后结合证据与情节进一步判断量刑档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3月1日修订)的构成要件,核心是“四要件+结果要件”,2025年司法实践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主体要件(2024修订后扩展)
特殊主体,包括两类: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规定主体,涵盖所有岗位,非仅限管理层);
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新增),但需同时满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否则不构成本罪。
单位可成为犯罪主体,实行双罚制(对单位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标准追责)。
二、主观要件
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目的:
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会损害单位利益,仍积极实施;
主观上追求亲友获取非法利益,过失(如决策失误)不构成本罪;
亲友最终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故意的认定。
三、客体要件(复合法益)
侵犯双重客体:
单位(国有/非国有)的财产权益与经营管理秩序;
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背信义务)。
2024年修订后,法益从国有单位利益扩展至非国有单位利益,适配主体扩容。
四、客观要件(核心行为+结果)
1.利用职务便利
指行为人利用其在单位中主管、负责、承办经营管理事务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如决定业务分配、采购销售定价、合同签订等,可直接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
2.三类法定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二)》补充“服务”类)
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盈利性以单位正常经营可获利润为判断,亲友经营后亏损不影响定性);
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明显”以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单位过往交易价等综合判断);
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或服务(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3.“亲友”的认定(司法实践口径)
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参考《民法典》近亲属范围);
友:与行为人有固定联系、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如同学、战友、长期合作的商业伙伴等,结合交往频率、利益往来综合认定)。
4.结果要件:致使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以立案追诉标准为依据,如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等,未达标准不构成本罪。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