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核心依据《刑法》第144条及2021年“两高”食品安全司法解释,按基本情形、加重情形、特别加重情形分三档,结合数额、危害后果与情节综合裁量,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形(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适用条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尚未造成严重危害或无其他严重情节。
罚金:根据犯罪情节确定,无固定比例,通常与违法所得、销售金额挂钩。
二、加重情形(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适用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轻度/中度残疾、器官功能障碍、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等。
其他严重情节:
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且属于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在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或数量大/持续时间长,或曾因危害食品安全受刑事处罚/2年内受行政处罚;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含量高;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特别加重情形(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适用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致人死亡;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
造成重度残疾、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器官严重功能障碍、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等;
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社会秩序的情形。
法律适用:依照《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量刑上限至死刑。
四、单位犯罪与从宽/从严情节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标准量刑。
从宽情节: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等,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严情节:针对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殊群体,或多次实施、阻挠查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可酌情从重。
五、关键提示
罪名竞合: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业禁止: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以行为定性为核心,无需以危害结果为前提,只要实施法定行为即应予立案追诉,依据《刑法》第144条、最高检与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及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一、核心立案情形(均应予立案追诉)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
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使用该类原料加工食品。
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养殖供人食用动物,或销售、屠宰加工此类动物及其制品。
二、“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认定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国务院部门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所列物质。
国务院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14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部分组成,以下是详细说明:
一、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
自然人主体涵盖食品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等各环节从业者,单位主体则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销售商家等,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标准量刑。
为有毒、有害食品提供仓储、运输、推广等帮助且明知的,可作为共犯追责。
二、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主动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和间接故意(明知食品含毒仍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
核心是“明知”,即行为人知晓掺入物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知晓所售食品掺有此类原料。司法实践中可通过进货渠道异常、价格畸低、隐蔽加工、拒不提供质检报告等间接证据推定“明知”。
无需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上述故意行为即满足主观要件。
三、客体要件
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也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本罪的设立旨在维护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其公共安全属性决定了量刑严于其他普通食品类犯罪。
四、客观方面
核心行为:一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
行为犯属性: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既遂,不以实际造成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危害后果仅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认定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国务院部门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所列物质,如西布曲明、瘦肉精、硼砂等。
国务院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非法添加的处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
行为场景扩展:包括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等情形。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