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以《刑法》第214条(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及2025年4月两高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为核心,采用“违法所得+情节”双轨标准,分两档量刑,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一、核心量刑档次(自然人)
第一档(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
适用情形:违法所得≥3万元;或销售金额≥5万元;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销售金额≥3万元;或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多次实施等严重情节。
刑期: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取消原拘役刑)。
第二档(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适用情形:违法所得≥30万元;或销售金额≥50万元;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销售金额≥15万元;或引发群体性事件、跨境售假、危害公共利益等特别严重情节。
刑期: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最高7年提升至10年)。
二、单位犯罪量刑
对单位判处罚金,按自然人罚金标准的1-5倍裁量,结合违法所得、损失后果等综合确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量刑标准处罚,不区分单位与个人数额差异。
三、罚金与未遂认定
罚金规则:一般为违法所得的1-10倍;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50%-1倍确定;均无法查清的,第一档罚金3-100万元,第二档15-500万元。
未遂认定:未销售货值≥15万元的,以未遂定罪,可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已销售+未销售货值≥15万元的,按既遂处理。
四、量刑情节调节
从重情节: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危害公共安全;跨境售假;多次/团伙作案;拒不退赃、销毁证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从轻/减轻情节: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协助侦破上游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可减少基准刑30%-50%,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缓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诉标准以2025年4月两高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为核心,采用“违法所得+销售金额+货值金额+前科情节”四轨入罪,满足任一情形即应立案追诉。
一、核心追诉情形(自然人/单位统一标准)
违法所得≥3万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销售金额≥5万元(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15万元(销售金额标准的3倍)。
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
二年内曾因涉商标犯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的:违法所得≥2万元,或销售金额≥3万元。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销售金额≥3万元。
其他情节严重: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多次实施、跨境销售、涉食品药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等。
二、“情节特别严重”追诉升级标准
违法所得、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上述相应标准10倍以上(如违法所得≥30万元、销售金额≥50万元等),应按“情节特别严重”追诉,对应3-10年有期徒刑档。
三、关键认定要点
明知推定:通过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无合法来源、拒不提供供货渠道、销售记录异常等综合认定。
数额计算:销售金额为所得和应得全部收入;未销售货值按标价或实际销售均价计算,无标价的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已追回部分不影响追诉,可作为量刑情节。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标准追诉。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