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采矿罪依据《刑法》第343条第一款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量刑,核心分“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和“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下是详细标准与影响因素:
一、核心量刑档位与法定情形
1、情节严重(基础量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开采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0万-30万元以上;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重要价值矿区,开采保护性特定矿种,或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矿,对应价值达5万-15万元以上;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加重量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达“情节严重”第一项、第二项标准五倍以上(如普通情形达50万-150万元以上,特殊区域达25万-75万元以上);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3、单位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
二、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
价值认定:矿产品价值或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是核心量化指标,各地可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执行标准,特殊区域、特定矿种的入罪与加重门槛更低。
法定从宽情节: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若犯罪情节轻微,可能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酌定从宽情节:积极退赃退赔、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取得相关方谅解、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确有悔罪表现的,法院会酌情从宽。
从重情节:多次非法采矿、持械阻挠执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性开采导致资源难以恢复等,会促使量刑加重。
非法采矿罪最新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及2017年《补充规定》,核心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非法采矿行为,满足特定情形即应予立案追诉,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核心立案情形(满足其一即立案)
普通区域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
特殊区域/矿种采矿: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保护性特定矿种,或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矿,对应价值达5万元至15万元以上。
多次违法采矿: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
生态损害严重: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如植被大面积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污染等)。
其他情节严重: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采挖海砂无证且价值达标或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等。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认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均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后继续开采;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矿种开采(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视为无证);
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三、立案关键要点
价值认定:矿产品价值或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认定。
主体范围: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罪同样按上述标准立案。
特殊领域:河道采砂、采挖海砂等行为,若未取得对应许可证且符合上述情形,也以非法采矿罪立案追诉。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343条第一款及两高司法解释,核心是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非法采矿且情节严重,具体包括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个方面,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矿业权管理秩序)。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行为直接破坏这一法律秩序与所有权归属。犯罪对象是矿产资源,包括固态、液态、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及地下热能等。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具体有三种核心行为模式: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根据司法解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包括无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超越矿区范围或矿种(共生伴生矿除外)、许可证暂扣期间开采等情形。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如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
同时需满足“情节严重”,如矿产品价值10-30万元以上(普通区域)、5-15万元以上(特殊区域/矿种),二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后再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与立案标准一致)。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个体采矿者、组织指挥非法采矿的人员。
单位: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非法采矿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双罚制)。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为故意,且通常具有牟利目的(获取矿产品收益),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采矿许可证、或明知开采区域/矿种受限制,仍故意实施采矿行为,放任或追求矿产资源被开采、国家权益受损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因误解许可证范围而超采,若能证明无故意且及时纠正,可能不按犯罪处理。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