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狩猎罪最新量刑核心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罪双罚制。以下是详细规定:
1、核心量刑规定
基础量刑: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七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
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
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从重处罚情形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
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
4、从宽与出罪情形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综合考虑猎捕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5、罪名竞合处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狩猎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是《刑法》与“两高”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七条的明确规定,核心在于“情节轻微”的综合认定。以下是关键要点:
1、免予刑事处罚的核心条件
危害程度: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比如猎获物数量少、价值低,未造成动物死亡或生态严重损害。
主观与行为:初犯偶犯、猎捕动机非恶意(如误捕、少量自用),无从重情节(如二年内无相关行政处罚、未暴力抗法)。
补救与配合: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退赃退赔、主动放生或救助动物、修复生态环境、认罪认罚等。
综合评价:司法机关审查后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法定免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结合悔过与补救,可依法从宽处理,直至免罚。
未成年人、七十五周岁以上老人等特殊主体,结合情节可优先考虑从宽或免罚。
3、实务认定要点
区分“情节轻微”(入罪后免罚)与“情节显著轻微”(不入罪),后者直接不作为犯罪处理。
若存在暴力抗法、二次违法、生态严重损害等从重情节,通常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不影响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工具)与民事责任(如生态赔偿)的承担。
非法狩猎罪最新立案以2022年4月1日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七条为核心,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立案追诉标准综合适用,以下是具体规定:
1、立案核心依据与定罪门槛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达到“情节严重”即立案追诉,基础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罪双罚制。
2、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司法解释第七条)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
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
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等)。
3、立案追诉标准衔接(公安与检察)
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六条(2008年)仍可作为侦查立案参考,其情形包括: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
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注:2022年司法解释以“价值一万元以上”替代原数量标准,实务中优先适用司法解释。
4、关键概念界定
禁猎区:如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依法划定的区域。
禁猎期:根据野生动物繁殖、迁徙等规律划定的禁止狩猎时段。
禁用工具/方法:如军用武器、毒药、炸药、电击、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
5、从重与出罪边界
从重:暴力抗法、生态严重损害、二年内曾受相关行政处罚。
出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情节轻微且积极补救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