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纵走私罪量刑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按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分两档,结合立案与司法实践标准如下:
一、核心量刑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情节严重” 认定(最高检立案标准)
放纵走私犯罪的(明知是走私犯罪而放纵)。
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
放纵走私 3 起次以上,或一次放纵 3 起以上走私。
放纵走私且有索取 / 收受贿赂情节。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认定
放纵重大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多次放纵重大走私犯罪。
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 50 万元以上(特大案件标准)。
造成国家税收、外贸监管秩序特别重大损害或恶劣社会影响。
放纵走私并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或与走私分子勾结严重破坏监管秩序。
四、关键量刑考量因素
主体:仅限海关工作人员,非单位犯罪,无单位双罚制。
主观:须为故意且徇私舞弊(徇私情、私利),过失不构罪。
数罪竞合:同时触犯受贿、走私等罪名的,择一重处。
从宽情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挽回损失等,可依法从宽裁量。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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