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条文(2026年现行,《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亲友处采购商品/服务,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从亲友处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第二款(2024年3月1日起新增):民营企业/其他企业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同罪同罚。
二、2026年立案与量刑数额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重大损失起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
致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或被吊销证照、责令关闭;
其他重大损失情形。
2.量刑档次
重大损失(立案—50万元):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特别重大损失(≥50万元):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2026年核心变化(《刑法修正案(十二)》+5月1日新规)主体扩大:从仅限国企/事业单位人员,扩展到所有企业(含民企)工作人员,同罪同罚。
行为扩围:将“接受服务”明确纳入犯罪行为(此前仅含商品)。
入刑更严:2026年5月1日起,《贪污贿赂解释(二)》实施,虽未单独修订本罪,但整体从严打击,实务中3万元损失即有立案案例,10万元为法定底线。
四、关键要点总结
1、立案起点:直接损失≥10万元(实务中3万元即追责);
2、量刑两档:
重大损失(10万—50万):3年以下;
特别重大损失(≥50万):3—7年;
3、主体全覆盖:国企+民企人员,均构成本罪;
4、行为三类:交盈利业务、高低价交易、采购不合格商品/服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标准仍执行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十三条,数额线未变;但主体已扩至民企(《刑法修正案(十二)》)。
一、立案追诉标准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国家/单位损失);
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
致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或被吊销证照、责令关闭;
其他重大损失。
二、2026年核心变化(不影响数额标准)
主体扩大:原仅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2024年3月起民企工作人员同样构罪、同罪同罚。
行为明确:新增“接受服务”(与商品并列)。
三、量刑
重大损失(10万–50万):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特别重大损失(≥50万):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实务要点
损失与获利择一达标即立案;
民企案件参照同一数额标准追诉。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2026年《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版)
一、主体要件
原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管理层、普通员工)。
新规定(修正案十二):所有企业(含民企、外企)工作人员,同罪同罚。
核心:利用职务主管、经手、管理单位经营活动即可,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主观要件(故意+牟利目的)
故意:明知行为会损害本单位利益,仍积极为之。
目的:为亲友非法牟利(亲友含近亲属、姻亲、有利益关系的朋友)。
排除:过失、正常商业让利、无利益输送的亲友交易不构罪。
三、客体要件(双重法益)
企业财产权益:国企/民企的资产、利润、商业机会。
市场秩序+职务廉洁性:破坏公平交易、违背忠实义务。
四、客观要件(四要素:职务便利+法定行为+重大损失+因果关系)
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职权/地位决定、审批、经手、管理业务、采购、销售、信息等便利。
三类法定行为(任一即可)
交盈利业务:把本单位稳定盈利的业务交给亲友经营。
高低价交易:高价向亲友采购/低价向亲友销售商品/服务(明显偏离市场价)。
采购不合格品/服务:从亲友处采购/接受质量不合格商品或服务。
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
单位破产、停产≥6个月或被吊销证照;
其他重大损失。
因果关系:损失必须直接由为亲友牟利行为导致,排除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
五、量刑
重大损失(10万–50万):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特别重大损失(≥50万):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要点速记
主体:国企+民企员工,职务相关即可;
行为:交盈利业务、高低价交易、采购不合格品;
结果:损失≥10万或亲友获利≥20万;
主观:故意+为亲友牟利;
客体:企业利益+市场秩序。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