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4最新【全文】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4最新【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2-01 09:01:34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4最新【全文】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最新

  (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

  (八)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三)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四)认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资格,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六)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备案审查公示制度。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其所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并报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其所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应当将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

  第八条 建立并实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在施行一年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每年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在同年十二月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统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在执法中发生的职责争议,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权机构申请协调,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行政执法争议未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单方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

  (一)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认证、征收、处罚、强制、裁决、发放安置补偿费、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监督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报告结果。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回复结果。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适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询问行政执法机构有关人员,可以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知情人;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论证和咨询,组织公开听证等。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调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处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应当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下列问题,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对未取得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从事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纠正,并建议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对未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从事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构纠正;

  (三)对未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建议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问责;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纠正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备案审查公示制度的;

  (三)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

  (五)不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的;

  (六)不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

  (七)不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决定权的机构对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调处决定的;

  (八)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工作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情况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由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视其情节轻重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对于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查处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依法应当由行政复议、审计、监察机关处理的事项,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接受机关依法处理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

  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保障本条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4最新【全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辽宁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控办法2025全文
辽宁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控办法2025全文
2025-04-30
6
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办法2025全文
辽宁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货物卸载管理办法2025全文
2025-04-30
11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5全文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5全文
2025-04-30
14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2025全文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2025全文
2025-04-30
10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5全文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5全文
2025-04-30
6

最新咨询

公司让我们办理两张银行卡,并且有一张在公司手里面,我们都不知道卡号,一部分工资打个人手里,另外一部分公司拿我们个人银行卡取走,已经两年了
退休后企业年金领取多长时间?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
退伍士兵军龄算不算工龄?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如果夜间我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对向车开的灯疑似远光灯 我远近交替多次提醒,后发现他是近光,随后他开远光灯行驶,我由于对向车开远光灯视野不良,未发现对向车行驶至本车道,与其发生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我与公司协商离职(离职证明上写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但是在申请失业金的时候,公司说我是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申领失业金。
被告人不履行协议,欠款不换,但其名下无财产,如何将钱要回
的回答
强制执行,拉黑名单,等有钱再执行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