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10-11 17:25:44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行政机关保管。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行政机关保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并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毁。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第三人保管。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时,第三人不得使用该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于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因此,应当由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先行赔付。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可以根据本法和委托协议,向第三人追偿。

  3、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行政管理支出的费用,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除外。这里的保管费用是因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产生的费用.同时为避免行政机关通过收取高额保管费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法规定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

  【引导案例】被查封财物不得随意处置妥善保管是责任

  201O年1月20日,《海南特区报》以“上海客人海口购房被套牢,开发商销售被查封房产”为题,报道了一起涉嫌违法处置被查封财产的案件。

  2005年,来自上海的杨某与其他6名上海人,对海南太和实业有限公司的一个项目进行投资,不料项目中途流产,投资款也无法追回。2007年,杨某等7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随后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太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两栋民宅,2008年置换查封该公司位于海口市新大洲大道351号的颐和美景温泉花园小区内的4单元和6单元两栋楼。其后,杨某等7名上海投资人再次来到海南,在试图解决借款合同纠纷时发现,在颐和美景花园温泉小区的售楼处,这两栋被查封的楼竟大张旗鼓地在售楼处公开出售。因查封期间没有房产证,售楼小姐“竟向购房人承诺今年可以办下房产证”。接到举报后,琼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一旦查明开发商确实出售了已经查封的房子,将追究开发商刑事责任。

  这起发生在《行政强制法》出台之前的案件,涉及的虽然是司法查封,不是行政查封,但其原理、原则和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即任何单位非经依法授权都不得处置经有权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

  【分析】本案关注的是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主体的妥善保管义务。

  这尽管是一个司法查封的案例,但与行政查封的原理是一样的,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也应负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在本案中,被查封的楼居然大张旗鼓地在售楼处被公开出售,这说明查封机关没有履行好相应的保管义务。《行政强制法》第26条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规定了明确具体的保管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具体到本案,由于执行机关没有履行好看管被查封的楼的义务,导致本应被查封的楼层在售楼处被公开出售,假设这是在行政查封中,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要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如果采取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疏于看管,导致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遭到随意处置、毁损,甚至推卸责任,让当事人的损失无法得到救济,就是滥用了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法》的上述条款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其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保管义务及法律责任,这对于有效维护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除了会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还可能受到来自第三方例如其他公民的侵害,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因此,其他公民负有相应的克制义务,但行政机关不因此而减少其不妥善保管义务的法律责任。

  【解释】明确了在查封、扣押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各种义务。为减少机关负担,执法人员应尽量避免损毁、损失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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