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10-13 17:23:17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廉政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本条例规定要予以严厉惩戒。本条规定了八种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释义和理解

  一、贪污行为

  贪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等职务之便,采取侵

  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主管”,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依其职权范围或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和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

  这里所谓的“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

  这里所谓的“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这里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里所谓的“侵吞”,是指将自己暂时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的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窃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这里所谓的“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伪造单据或账目、虚报冒领等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其他手段”,是指除了侵吞、窃取、骗取之外,利用职务之便,其他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如利用计算机贪污公款等。

  这里所谓的“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行政机关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

  根据本条规定,有贪污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索贿行为

  索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里所谓的“财物”,不仅指有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钱物,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索贿的特征是主动勒索性和对方交付财物的被动性。索取他人财物的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索取,即用语言文字或明或暗地向请托人索要财物;二是对他人请托之事,故意拖延甚至拒办,以此相要挟,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交付财物。因此,索贿行为是一种具有勒索性、胁迫性的受贿行为,危害甚大,对这种行为,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索贿。

  根据本条规定,有索贿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受贿行为

  受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里所谓的“财物”,不仅指有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钱物,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

  这里所谓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主动进行拉拢腐蚀,受贿人在贪婪私欲的支配下非法予以接受。

  这里所谓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根据本条规定,有受贿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行贿行为

  行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具体行为:一是一般行贿行为,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二是经济行贿行为,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有行贿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介绍贿赂行为

  介绍贿赂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行贿人和作为行贿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和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在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中介作用,进行牵线搭桥,进行沟通、撮合,促成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促成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具体表现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请托,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在这种形式下,介绍贿赂人主要是寻找受贿对象并力争劝说其接受贿赂;二是介绍受贿,即为国家工作人员物色可能行贿人,居间介绍。在这种形式下,介绍贿赂人主要是寻找可能的行贿人,并劝说其行贿。实践中,常见的介绍贿赂行为包括为行贿人物色行贿对象或者为索贿者物色索贿对象,介绍双方认识,安排双方见面,传达各方意见,代表行贿人或者受贿人商谈贿赂条件,传送作为贿赂的财物,等等。

  根据本条规定,有行贿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挪用公款行为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为满足个人或者其他人的某种需要,凭借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暂时将公款挪作他用,当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后,即将本挪用的公款如数退还,公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挪用”,是由“挪”与“用”两种行为结合而成,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转移到本人或他人的控制之下,用于本人或他人的某种需要,但准备日后归还。

  这里所谓的“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汇兑储存的私人所有的货币。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是货币财产的书面表现形式,可据以提取或换取现金,根据有价证券这一情况和作用,

  应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作为“公款”对待。车票、船票、邮票、税票等有价证票,是交纳现金或用现金购买而得到的有价证票,虽然也体现一定量的货币,但不直接代表货币,不能作流通或支付手段,不能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国家的有价证票不能视为公款。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具体行为: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归个人使用”,是指: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营利性活动”,是指通过合法的买卖或经商活动以及其他活动谋取利润的行为。至于营利性活动最终是否获利,不影响本违法违纪行为的成立。挪用公款为进行营利性活动作准备,如用作公司、企业的资信证明,以取得工商登记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

  (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一切活动,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四)挪用专项款物的行为。

  挪用专项款物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公务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有挪用公款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七、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就是以权谋私行为。

  这里所谓的“利用”,就是凭借和使用。

  这里所谓的“职务”,是指行为人从事公务享有的职能权力与负有的职责义务的集中表现。

  这里所谓的“之便”,就是方便的条件和机会。

  这里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经营公共财物或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务的权力或者其职务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之便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执行的职责和地位等;二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但是利用了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里所谓的“他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具体表现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

  (一)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财产的行为。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财产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利用自己职务、地位形成的影响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财产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具有排除权利人的利益,擅自占有所代管或持有的公私财物。

  这里所谓的“财物”,即包括国家、集体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二)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的行为。

  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个人消费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开支,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报销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是指与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工作关系的下级单位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收受他人财物,本人不知道或者证据证明不了本人知道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他人”,是指请托人或请托人委托的代理人。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通过其指定的第三者收受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通过其指定的第三者收受财物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指定第三者收受财物,而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并没有收受和得到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其指定的第三者”,是指除行政机关公务员父母、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以外的第三者。

  (五)借机敛财的行为。

  借机敛财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借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之机收敛钱财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过生日、升学参军、工作调动、迁新居、生病住院等。

  (六)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公物,并将公物用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营利性活动”,是指国家法律允许的谋利活动,即通过合法的买卖或经商活动,从中谋取利益。

  (七)占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占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公物,并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

  (八)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经催要仍不归还的行为。

  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经催要仍不归还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经催要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占有、支配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本人合法收入,差额较大,处分决定机关有权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物品。

  这里所谓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实际对外支付的款物。

  这里所谓的“合法收入”,是指行为人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占有、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财产、稿酬等收入。

  这里所谓的“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4条的有关规定,是指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这里所谓的“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拒不说明财产来源合法,也包括故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但经调查核实予以否定的。

  根据本条规定,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除上述贪污、索贿、受贿、介绍贿赂、行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以外还有一些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对贪污、索贿、受贿、介绍贿赂、行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以外的其他一些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也应根据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释义2025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释义2025全文
2025-03-12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2025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2025全文
2025-03-12
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25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2025全文
2025-03-12
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2025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2025全文
2025-03-12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2025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2025最新
2025-03-12
81

最新咨询

公司让我们办理两张银行卡,并且有一张在公司手里面,我们都不知道卡号,一部分工资打个人手里,另外一部分公司拿我们个人银行卡取走,已经两年了
退休后企业年金领取多长时间?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
退伍士兵军龄算不算工龄?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如果夜间我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对向车开的灯疑似远光灯 我远近交替多次提醒,后发现他是近光,随后他开远光灯行驶,我由于对向车开远光灯视野不良,未发现对向车行驶至本车道,与其发生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我与公司协商离职(离职证明上写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但是在申请失业金的时候,公司说我是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申领失业金。
被告人不履行协议,欠款不换,但其名下无财产,如何将钱要回
的回答
强制执行,拉黑名单,等有钱再执行
我有一个案子是不当得利我起诉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民法院说我的证据不足我改怎么办回
第一:企业2018年就当时的社会经济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年薪制人员到龄退出实施办法”,确定了四条到龄退出的条件:1、该公司的总裁助理、业务总监、公司直管的党政正职及公司职能部门正职,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2、其他适用范围人员,男性满56周岁,女性满51周岁;3、本办法印发前原执行或参照E及D层级人员,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52周岁;4、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的,按据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界定确定退出年龄。2020年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宝地资产公司)合署办公,宝地资产继续对原公司合同的年薪制员工执行前实施办法至今。现国家推出了“渐进式延迟退休实施办法”,年薪制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另有界定了,但宝地资产无视第四条的退出条件,谎称第四条规定当时只针对有“特殊工种”等可提前退休的年薪制人员,不对目前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年薪制人员。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二:当年公司根据社会经济实际及年薪制人员的收入实际,确定了到龄退出岗位的年薪制人员薪酬按照当时执行的薪酬标准的50%(税前)作为退出岗位后薪酬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状况的不断提高,企业对年薪制人员的基本薪酬不提高,只提高绩效奖励薪酬,但到到龄退出岗位是按照2016年的基本薪酬标准的对折确定其岗位退出后的薪酬标准,严重损害了年薪制人员多年来的贡献和付出,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什么?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提前还了房贷让我后悔不已的原因是有以下几点:   1、支付违约金   在很多情况下,提前还清所有房贷其实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就...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