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最新修订【全文】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最新修订【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2-11-04 11:48:37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最新修订【全文】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最新修订【全文】

  (2007年6月2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5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自2007年7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量的结果为准。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本省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幅度,依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幅度,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制定适用等级的具体范围和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占用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将下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建房出租的,应当从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季、上下半年或按年一次性缴纳。按月缴纳税款的应于税款所属期当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上下半年缴纳税款的应分别于4月、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按年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在税款所属期当年任何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新征用的土地和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申报期限为30日。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变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附件: 

单位:元/平方米

地区

土地等级

税额幅度

西宁市

市区、建制镇

一级

10-20

二级

8-18

三级

5-16

四级

3-12

五级

1.5-10

格尔木市

市区、建制镇

一级

4-12

二级

2-10

三级

0.63-8

德令哈市

市区、建制镇

一级

3-10

二级

2-8

三级

0.63-6

大通、湟中、平安、乐都、民和、互助

县城

一级

1-5

建制镇

二级

0.6-3

共和、循化、湟源、同仁、贵德、尖扎、化隆、门源

县城、西海镇

一级

1-3

建制镇

二级

0.6-2

大柴旦、乌兰、都兰、海晏、兴海、贵南、同德、刚察、祁连、玉树、玛沁、茫崖

县城

一级

0.42-2

建制镇

二级

0.42-1

天峻、泽库、河南、冷湖、秤多、曲麻莱、治多、杂多、囊欠、玛多、甘德、达日、久治、班玛

县城

一级

0.42-2

建制镇

二级

0.42-1

工矿区

 

0.42-8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最新修订【全文】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在线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解答 5016

相关资讯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2025全文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2025全文
2025-06-06
15
山东省开发区条例2025全文
山东省开发区条例2025全文
2025-06-06
9
湖南省开发区条例2025全文
湖南省开发区条例2025全文
2025-06-06
10
重庆市开发区条例2025全文
重庆市开发区条例2025全文
2025-06-06
12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25全文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25全文
2025-06-06
8

最新咨询

我本是某公司职职工,有25年工龄。两年前和公司订了个合同 3人就岗(3班3倒,月上班31个工时,没有公休) 待遇旱涝保收 每月3450元。合同满后感觉不公,就没有再和公司继续签原来的合同。公司后给该岗位加到4人(4班3倒),身份也恢复原有职工。但工资待遇还是原合同一样3450元/月。收人和其他岗位相差太大。和公司领导反应后得到答复:加人不加薪,本来给我们3人岗位收入得总数,现在加人就得4个人分。同为公司服务工作,公司这样区别待遇是否合理合法。我们应该如何公平对待
本人1983年10月份经江苏省阜宁县邮电局招工进入单位工作,在邮电局续工作8年。当时是委办工性质,1991年10月份本人顶替父亲工作改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单位现在对我1983.10--1991.09月这一段工作工生龄不予认可,说从正式成为合同制才算我工龄(说以前是委代办合同)。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合规合法,我该如何维权?找什么单位维权?谢谢!
老板克扣工资,可以申请网上仲裁吗
的回答
可以
被非法入侵个人设备,并被共享个人信息
的回答
报警处理
公司让我们办理两张银行卡,并且有一张在公司手里面,我们都不知道卡号,一部分工资打个人手里,另外一部分公司拿我们个人银行卡取走,已经两年了
退休后企业年金领取多长时间?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依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
退伍士兵军龄算不算工龄?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1)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
如果夜间我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对向车开的灯疑似远光灯 我远近交替多次提醒,后发现他是近光,随后他开远光灯行驶,我由于对向车开远光灯视野不良,未发现对向车行驶至本车道,与其发生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我与公司协商离职(离职证明上写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但是在申请失业金的时候,公司说我是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申领失业金。
嫖娼小姐被抓有我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我嫖娼吗? 律科法律顾问
律科法律顾问 的回答
仅凭转账记录,若无他项确凿证据印证存在嫖娼行径者,通常无法直接裁定构成嫖娼罪名。
查看更多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文档费用:¥
点击微信支付

未查询到支付记录,3s后自动查询

支付后可以自由复制这篇文章

注:有问题,请联系微信客服【jiuwenlaw66】

律科服务助手

微信号:13400724354
长按保存图片
在微信中扫一扫打开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