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必须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相关规定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
具体来说,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义务定期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家庭收入情况。一旦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且未及时报告,将可能面临一系列后果。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承租家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这意味着该家庭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的租金优惠和保障政策。
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原本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补贴也将被停止发放。
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要求该家庭在合理期限内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以便将房源重新分配给更需要的家庭。
停止租金核减:对于原本享受租金核减优惠的家庭,这一优惠也将被取消。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并处以提高后年租金2-5倍的罚款。
公租房新政策包括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3.2万元以下(含)、单身家庭年收入4.8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58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的家庭;
(2)符合一定条件(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学府毕业生)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常见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是5年以上的本市户籍;已婚、离异、或大于35周岁的单身,必须无房户;家庭申请,起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家庭收入低于本市平均收入的80%。某些具体数字会因为地区的不同有所调整,比如建筑面积的规定有的是48平米,有的是60平米;还有对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收入水平的要求不同地区也有差异。
申请条件
户籍要求:
申请家庭当中必须要有一个成员具有五年以上当地城市户籍。
对于大于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士,也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但需符合相关条件。
住房条件:
已婚、离异或大于35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必须是无房户,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收入要求: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的80%。具体的收入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主要包括《某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Ⅰ》(原件),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申请人户籍5年以上证明(原件),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校验原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未婚和丧偶提供证明原件,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原件),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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