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只有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才被视为军婚,受国家法律特别保护。退役军人、复员军人以及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他们的婚姻不按照军婚办理,而是适用普通公民婚姻的相关规定。
一、结婚条件要求
年龄要求
军人结婚需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性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性不得早于 20 周岁。
自愿原则
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也不允许任何第三者进行干涉。
禁止近亲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规定是从生物学和社会层面考虑,近亲结婚会增加隐性遗传病的发生风险,给后代健康带来诸多问题,同时也会给家庭和社会造成负担。
其他条件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如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像严重精神疾病等,具体要依据专业医学意见来认定),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结婚程序规定
申请环节
军人需要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该证明将作为登记结婚的重要依据。
政审环节
军人结婚时,女方通常需要提供个人基本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政治表现材料、学历及工作经历证明、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情况材料等。不过具体所需材料要依据部队规定而定,女方应积极配合以确保政审能够顺利通过。若女方父亲有犯罪坐牢记录,虽然法律并未禁止这种情况下女方与军人结婚,但在实际的政审环节可能会使审查更为严格,最终结果要根据犯罪性质等因素来判断,并且军人的职务晋升等方面也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登记环节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有多种选择,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其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还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军人可以在上述这些婚姻登记机关中任选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三、特殊情况说明
二婚军人结婚
二婚军人结婚需要提前进行报备,经过审查同意后才能办理登记。年龄方面同样要求男性 25 周岁、女性 23 周岁。同时,要对其配偶的政治背景等进行审查,特殊岗位的军人在结婚规定上会更加严格,总之要满足军队的管理要求。
丧偶人士结婚
对于丧偶人士,如果要与军人结婚,必须提交原先配偶的死亡证明。
婚后权益与保障
财产规定
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如果涉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离婚规定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一般需要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按照普通程序办理,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此外,协议离婚时需要军人一方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然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当一方不同意离婚时,要根据军人有无重大过错、谁提出离婚等不同情况,按照不同规定进行处理。军婚当事人中,职衔较低的干部与士兵需向所属单位提交书面的离婚申请书,而高级别的将领则需经过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的严谨审核。
一、军人结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军人方:军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
非军人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军人结婚需履行的手续如下:
申请:本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 30 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等材料。
政治考核: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其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审查审批: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呈报审批,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结婚函调报告表》等材料。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选择登记机关:一般来说,军人和非军人结婚,应到非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军人之间结婚,可在其中一方部队驻地或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登记领证: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以及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一、为何要进行政审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还关系到军队的安全、稳定以及国家利益。通过政审,可以确保军人配偶的政治背景、思想状况等符合军队的要求,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军人履行职责和军队安全的情况。比如,如果配偶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或有严重违法犯罪等不良情况,可能会给军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甚至影响到军队的正常工作。
二、政审的要求和流程
配偶条件要求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对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且无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时,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审批机关
营职、专业技术 10 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 9 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具体流程
1、个人申请:现役军人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若符合特殊情况不到申请结婚时间的,要在申请报告表中说明申请理由。
2、恋爱对象审查(针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3、配合函调:符合结婚条件的干部、士官配合组织部门向爱人所在单位进行函调,了解对方的政治表现、社会关系和婚育基本情况。
4、办理登记:待回函、经政治机关审批并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后,申请人双方到男(或女)方单位或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确定夫妻关系。
三、不同情况的政审差异
现役军人结婚
现役军人结婚政审是严格且必要的程序,旨在确保军人婚姻的稳定性和配偶的可靠性,以维护军队的良好形象和正常秩序。
军人退役后结婚
军人退役后,身份已不再是现役军人,只要满足法定结婚条件,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且达到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就可以结婚,不需要进行政审。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