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需要遵循一系列特定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相关财产问题。以下是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个人财产的认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明确属于个人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3 条规定,在离婚时,这些财产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例如,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 复员费总额 / (70 - 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需要注意的是,军人离婚与其复员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由于军人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其配偶对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承担了较多的义务,离婚时配偶可要求补偿。
同时,如果一方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若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相关规定
起诉条件
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 10 元至 50 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1%交纳。
总之,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和复杂情况,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必要时可就近咨询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涉及法条可以参照《婚姻法》第 7、10、3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3 条;此外,是否是军人可以参照〈刑法〉第 450 条。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时会有一定照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考虑军人职业特点:军人因执行任务等原因可能对家庭照顾较少,在财产分割时会适当平衡这一因素。例如军人长期驻外执行任务,另一方承担了更多家庭责任,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配上对承担较多家庭责任的一方适当倾斜。
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如果军人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在财产分割时,需充分考虑子女的生活、教育等需求,适当向抚养子女一方倾斜。同时,如果军人配偶为女方,且在婚姻中无过错,基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以及公平原则,在财产分配上也应给予适当照顾。
照顾无过错方: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多分。
需要注意的是,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军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遵循平等分割原则,但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具体分配。涉及军队房产等特殊财产,要依据军队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军人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同方式所需手续和材料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协议离婚
1、手续:
申请:夫妻双方共同向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表》。
初审:政治机关对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离婚申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当事人意愿是否真实等。
调解与证明出具: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政治机关应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登记: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 30 天冷静期后,双方需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材料:
军人需提供本人的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等军人证件,以及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各提交 2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二、诉讼离婚
1、手续:
起诉:如果是非军人一方起诉,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且军人一方需有重大过错;如果是军人一方起诉,则按普通离婚诉讼程序进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受理与审理:法院受理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2、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离婚起诉书及副本。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证据,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如果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还需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抚养条件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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