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保外就医政策在延续“宽严相济”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疾病范围、鉴定标准及审批流程,重点强化对危重疾病和长期病患者的保障,同时严格防范滥用保外就医风险。
一、保外就医适用对象与核心条件
1、法定适用范围
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且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严重疾病:经鉴定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25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如晚期恶性肿瘤、严重器官衰竭、精神分裂症等,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
生活不能自理:因年老、残疾或疾病导致日常生活需他人长期护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例外情形:累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犯(除非患有极其严重疾病且无社会危险性)一般不予保外就医。
2、2025年新增疾病鉴定标准
细化慢性病严重程度分级,例如将“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明确为“需胰岛素依赖且并发肾衰竭、截肢风险”等具体指标,避免模糊认定。
新增“罕见病保外就医专项通道”,对确诊《罕见病目录》中疾病的罪犯,可凭三级医院专家组联合诊断直接启动快速审批。
二、审批流程与监督机制优化
“双鉴定+双公示”审批流程
第一步:疾病鉴定
由监狱或看守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如三甲医院)进行医学鉴定,鉴定专家组需包含2名副高级以上职称医师,且与罪犯无利害关系。
第二步:风险评估
监狱管理部门联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罪犯社会危险性,重点审查其犯罪类型(如暴力犯罪、涉毒犯罪需从严)、悔罪表现及家属监护能力。
第三步:公示与申诉
审批结果需在监狱内公示3个工作日,允许其他罪犯或家属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需重新组织鉴定。
跨省协作与动态管理
2025年起推行“全国保外就医信息联网系统”,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需每月提交病情复查报告,对保外就医期间病情好转、不再符合条件的,由监狱及时收监执行[[参考依据]]。
对长期保外就医(超过6个月)的罪犯,每季度由省级监狱管理局组织远程视频复查,避免脱管失控。
三、保障措施与注意事项
医疗费用与社区矫正责任
保外就医期间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罪犯本人或家属承担,符合条件的贫困罪犯可申请医疗救助或纳入当地医保统筹(需提前办理医保转移)。
社区矫正机构需协助罪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照普通居民异地就医流程,如线上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备案),确保其能在居住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
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对通过伪造病历、贿赂鉴定人员等方式骗取保外就医的,一经查实,除立即收监外,将以“脱逃罪”或“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期增加1-3年[[参考依据]]。
保外就医期间再犯罪的,一律取消保外资格,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申请。
四、2025年政策亮点与家属须知
快速通道适用情形
罪犯突发脑出血、急性心梗等危急重症时,可由监狱医院开具《紧急保外就医建议书》,24小时内完成审批,先行送医救治,事后补充鉴定材料。
家属配合要点
需提前准备罪犯身份证、病历复印件、监护人承诺书等材料,异地居住的家属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查询属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方式,协助办理接收手续。
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以下是其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详细介绍: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的条件如下: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一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此外,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1、诊断、检查、鉴别程序:
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监狱也会主动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监狱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需由监区提出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进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进行鉴别。
2、提请程序: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无亲属、监护人的,可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对符合条件的罪犯,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核实拟居住地,对需要调查评估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或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的,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同意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监狱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当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
3、审批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应当由刑罚执行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监狱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保外就医的程序流程主要包括诊断、检查、鉴别,提请,审批以及交付等环节,具体如下:
1、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鉴别程序:
提出申请: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保外就医的书面申请,监狱也可主动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组织诊断等:监狱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需由监区提出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进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进行鉴别。
2、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
确定保证人: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无亲属、监护人的,可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监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罪犯,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调查评估: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核实拟居住地,对需要调查评估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或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的,填写《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
公示: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同意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
征求意见与审议: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监狱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当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
3、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应当由刑罚执行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4、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程序:监狱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罪犯因病情严重需要送入居住地的医院救治的,监狱可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在居住地的医院交付并办理交接手续,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保证人应当到场。
律科服务助手